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附民移簡字,113年度,136號
TPDV,113,簡上附民移簡,136,2025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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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6號
原 告 陳嘉澤
被 告 王品翰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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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