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36號原 告 陳嘉澤 被 告 王品翰 訴訟代理人 張慧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6月1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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