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親聲字,113年度,258號
TPDV,113,家親聲,258,2025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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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7號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即反請求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邱暄予律師
黃煒迪律師
田芳綺律師
相 對 人
即反請求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吳婕華律師
尹景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
字號:Z000000000)、000(女、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
證字號:Z000000000)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
任之;未成年子女000與乙○○同住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
未成年子女000與甲○○同住由擔甲○○任主要照顧者。除有關
未成年子女000、000之出養、變更姓名、出國留學、移民、
重大(非緊急)醫療事項,由兩造共同決定外,其餘事項由主
要照顧者單獨決定。
二、兩造得依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與未成年子女000、000進行
會面交往。
三、甲○○之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及反請求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少
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條
規定之限制。前項情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
前,為請求之變更、追加或為反請求;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
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
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
審理、分別裁判: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三依
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家事事件法第
41條第1項、第2項、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家事
非訟事件之合併、變更、追加或反聲請,準用第41條、第42
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79條並有規定。查本件聲請人即反
請求相對人甲○○起訴時係聲明: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
0(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0
00(女、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權
利義務行使或負擔均由甲○○單獨任之。嗣於114年1月14日具
狀追加聲明為:㈠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權利
義務行使或負擔均由甲○○單獨任之,但相對人即反請求聲請
人乙○○得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與二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㈡
乙○○應自前項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000年滿18歲
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關於未成年子女00
0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9,705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
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㈢乙○○應自第一項裁判確定之日起,
至未成年子女000年滿18歲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
給付甲○○關於未成年子女000之扶養費9,705元,如遲誤一期
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見本院113年度家親聲字
第257號卷【下稱家親聲257卷】第99頁)。又乙○○起訴時聲
明: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權利義務由乙○○單
獨行使及負擔。嗣於113年11月28日當庭變更聲明為:對於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權利義務由兩造共同監護,
並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家親聲257卷第88頁)。從而,
兩造變更、追加聲明,均係基於同一請求基礎事實,於法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兩造分別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
使負擔等事件,為數件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意旨,本院自應合併調查、裁判。
二、又甲○○於112年8月2日起訴請求離婚及酌定親權之行使或負
擔,嗣乙○○於112年8月11日起訴請求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
親權之行使或負擔,其後兩造於112年12月25日在本院就離
婚事項,以112年度家調字第792、829號調解離婚成立,此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2年度家調字第792、829號案卷核閱無
訛,參以兩造協議離婚事件應由本院管轄等情,有協議書1
紙在卷可參(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792號卷【下稱家調792
卷】第9頁),是本件兩造係在婚姻案件中合併酌定親權之
請求,依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本院就本件未成年
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甲○○聲請及答辯意旨略以:
 ㈠關於改定親權部分:
 ⒈兩造原係夫妻,育有二名未成年子女000、000,嗣兩造分別
提起離婚等訴訟,就離婚部分已於112年12月25日在本院成
立調解離婚。因甲○○目前有經濟能力,身體健康,與未成年
子女感情良好,又乙○○情緒不穩定,曾多次於未成年子女面
前大聲嘶吼、打罵孩子,並違反兩造會面交往約定,拒絕甲
○○與未成年子女000會面長達6個月,並非友善父母之舉,為
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爰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請求
二名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權利義務由甲○○單獨行使負擔,
乙○○得依114年1月14日家事追加狀附表所示方式與二名未成
年子女會面交往。
 ⒉乙○○指摘甲○○自112年2月起即無心經營婚姻、棄未成年子女
於不顧,與事實不符:
 ⑴乙○○於112年8月24日提出二名未成年子女之聯絡簿可知,家
庭聯絡簿每日僅由一名家長代表於其上簽名,毋庸兩名家長
均簽名,有時係乙○○簽名,有時係甲○○簽名,甲○○並無棄未
成年子女於不顧。實則甲○○負責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日常照顧
,為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再乙○○指摘高雄住所非兩造約定婚
姻履行地,亦與事實不符,直至112年6月30日止,二名未成
年子女均在大榮中學附設高雄市幼兒園就讀,一家人定居、
日常生活之處所為高雄而非澎湖。乙○○為爭取單獨親權,驟
然變動未成年子女之居住環境,其心可議。又乙○○指摘甲○○
於112年7月1日無故將二名未成年子女帶走,且期間音訊全
無,甲○○係依二人約定於暑假期間攜二名未成年子女返回娘
家探望外祖母、舅舅。7月2日乙○○均未詢問未成年子女去處
。且雙方於此期間仍保持聯繫,乙○○甚至於7月9日至嘉義將
汽車開走,乙○○僅擷取片段對話為其有利之證據,顯不足採
。承上,甲○○於此期間均保持理性、友善態度,並提出希望
與乙○○就婚姻困境、未成年子女未來之照顧和平協商,乙○○
均無正面回覆,僅一再要求帶回小孩、汽車,令人無奈。
 ⑵嗣雙方約定112年7月20日至8月3日由甲○○將二名未成年子女
攜回高雄住所交付乙○○至澎湖會面交往同住之協議,並約定
如後續無達成具體會面交往方案,乙○○應於8月3日下午2時
前攜二名未成年子女至高雄住所。乙○○卻違反協議,僅交付
女兒000予甲○○,並留滯兒子000於澎湖,且替兒子報名澎湖
幼兒園,中斷兒子於高雄之學業,為自己利益驟然變動未
成年子女之生活環境。
 ⒊關於乙○○指摘甲○○無經濟能力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惟:
 ⑴甲○○雖告知家事調查官女兒中斷幼稚園1個月(113年7月)之就
讀與經濟考量有關,然經濟僅係考量因素之一,甲○○實係因
收受公立幼稚園通知於113年8月起有入學名額,考量7月適
逢暑假期間,幼稚園學習進度壓力,且甲○○得以居家辦公
方式在家照顧女兒。前已於113年8月順利變更女兒就讀之幼
稚園、順利入學。至於甲○○未告知母親,乃因並無影響女兒
學習狀況,無須勞煩母親費心。亦可徵甲○○獨力扶養女兒無
礙,並無窘迫需要母親金援。
 ⑵關於乙○○提出之社群軟體Tiktok截圖,甲○○已許久未使用該
帳號,就該帳號之使用管理情形並不清楚,乙○○據此無故揣
測甲○○經營民間貸款、販賣盜版商品,並對甲○○經濟生活條
件充滿成見,甲○○深感無奈。
 ⑶乙○○自述其家庭支持系統良好、未成年子女與其父母相處融
洽等節,甲○○均樂見其成,亦期盼雙方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
攜手為合作式父母,各自依自身條件及能力給予未成年子女
所需之供給。客觀之經濟條件固然係子女照顧之基礎,然有
限資源的充分利用、與未成年子女互動陪伴等實質上情感依
賴亦屬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評估因素。
 ⒋依家事調查官訪視兒子目前幼稚園導師訪談內容可知,乙○
○攜兒子返回澎湖就讀幼稚園,對於兒子確為劇烈之環境變
動,需要時間適應、平撫情緒。足徵未成年子女原先之慣居
地並非澎湖而係高雄。另兒子導師亦表示,曾與乙○○溝通多
稱讚、鼓勵兒子,經過兩學期後,兒子已逐漸適應新環境,
變得活潑、主動許多,足徵只要家長願意給予正面情緒價值
、足夠時間,未成年人是可以良好適應新環境的。據家事調
查官之觀察,兒子性格敏感對於分別容易產生情緒,然可接
受甲○○之安慰,且與甲○○關係佳,家事調查官建議為變動,
雖仍有造成兒子情緒震盪之可能,但甲○○應有能力予以慰藉
、安撫,應不至於產生如乙○○所主張無法分離、變動過於激
烈之情形。據家事調查官之觀察,兒子已產生忠誠義務之困
擾,顯見兒子極有可能在兩造面前呈現不同之態度,甲○○從
未刻意引導兒子講述乙○○壞話,此參家事調查官要求甲○○與
兒子談論被乙○○打肚子事件時,甲○○就兒子過度渲染乙○○舉
動之言語進行制止可知。另就兒子是否會使用筷子,恐係兩
造對於使用程度、兒子依賴/撒嬌認知的不同,甲○○僅就其
觀察為陳述,並無任何不友善父母行為。
 ⒌據本院113年度家查字第129、130號調查報告,指明建議二名
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並由甲
○○擔任主要照顧者,足徵甲○○親職能力、支持系統均屬良好
,可肩負二名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之責。考量兩造分居澎
湖及嘉義所需交通往返時間及金錢花費,由兩造共同行使及
負擔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恐延宕未成年子女關於就
學、就醫、開戶等決定。另乙○○曾有在未成年子女面前大聲
嘶吼、打罵孩子之舉,並有違反雙方會面交往約定,拒絕甲
○○與未成年子女000會面長達六個月(112年8月至113年1月)
之非友善父母之舉。
 ㈡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
  承前所述,二名未成年子女由甲○○單獨行使親權較符合未
  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乙○○有謀生之能力,且無不能負擔
  扶養費之情形,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教育、生活等扶養費用支
  出,依法本應由兩造共同負擔,是甲○○自得請求酌定吳宗
  勳應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關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究以多少為適當,因取據困難,實難作列舉之計算,且未成
  年子女在其成長過程中亦於各年齡層所需之生活費用不一,
  然扶養未成年人,必定支出食品飲料、衣著鞋襪、水電費、
  燃料動力、家庭器具設備、醫療保健、交通運輸、娛樂教育
  文化及雜項等消費支出,參諸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平均每人
  每月消費支出統計表,係以各類民間消費支出項目作為計算
  基準,實已包含扶養未成年子女所需之各項費用,解釋上自
  可作為本件扶養費用之計算標準。倘二名未成年子女由甲○
  ○單獨行使親權,將與甲○○同住於嘉義縣,依行政院主計
  總處公布臺灣地區111年度臺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資料
  ,嘉義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19,410元,應符合未成年
  子女每月合理生活開銷,由兩造平均分擔亦屬適當。依此計
  算,甲○○自得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第1115條第3項、第11
16條之2、第1119條請求乙○○分別給付二名未成年子女扶養
費為每月9,705元(19,410×1/2=9,705)。另扶養費為維持
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其費用之需求係陸續發生,
並非應一次清償或已屆清償期之債務而得命分期給付,性質
上為定期金之給付,故應以分期給付為原則,惟為督促乙○○
按期履行,以維未成年子女之利益,並請酌定1期逾期不履
行時,其後之12期喪失期限利益,以確保未成年子女受扶養
之權利等語。
 ㈢並聲明:⒈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權利義務行使
或負擔均由甲○○單獨任之,但乙○○得依如附表所示方式與二
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⒉乙○○應自前項裁判確定之日起,
至未成年子女000年滿18歲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十日前
給付甲○○關於未成年子女000之扶養費新臺幣9,705元,如遲
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⒊乙○○應自第一
項裁判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000年滿18歲之前一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日前給付甲○○關於未成年子女000之扶養費9
,705元,如遲誤一期履行,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乙○○聲請及答辯意旨略以:  
 ㈠甲○○於112年2月起即常置兩名未成年子女不顧,導致乙○○需
父兼母職,甚至尋求乙○○家人協助照料兩名未成年子女,有
時亦攜未成年子女至辦公處所上班。甲○○於112年7月1日曾
擅將兩名未成年子女帶往第三處,數天音訊全無,於111年7
月11日方透過律師表達離婚之意,甲○○強行帶走兩名未成年
子女時,未成年子女僅著拖鞋、並未攜帶身分證或健保卡、
生活用品,若其健康、安全發生疑慮該如何處置。甲○○離家
後無固定住所,乙○○是透過警察致電給甲○○,甲○○方願意透
漏位於嘉義的地址,該址為甲○○母親所租賃地址,同住者尚
有甲○○、甲○○胞弟。甲○○並無穩定收入,與其家人經營民間
汽車貸款業務。兩造分居期間,乙○○仍以電話視訊方式,讓
甲○○能與孩子聯繫,然甲○○身為人母,卻常要求在晚間11點
與子女通話,不顧子女尚在成長發育期間,需充足的睡眠。
甲○○母親現任伴侶即訴外人何宗晉為經營宮廟活動者,甲○○
偶爾也會到宮廟幫忙,配偶間信仰自由固然應彼此尊重,然
考量未成年子女思慮尚未成熟,不宜讓未成年子女過早接觸
宮廟文化。
 ㈡乙○○為建築系畢業,目前任職黃明鋕建築師事務所澎湖分所
。乙○○對兩名未成年子女照顧總是親力親為,長子柏叡於就
幼兒園期間,舉凡接送、聯絡簿簽名等,幾乎都是乙○○包
辦。乙○○父、母親於澎湖經營營造業、大姊已婚育有兩子,
居住在澎湖,胞姊亦已婚、育有兩女。兩位胞姊子女與兩名
未成年子女年齡相仿,將來均可互相陪伴、學習成長。乙○○
所居住位於澎湖之透天厝為家人提供,住處對面澎湖馬公
國小,環境單純且將來便利兩名子女就讀小學,乙○○平日上
班,家人可幫忙照料兩名未成年子女,乙○○下班後亦可接手
繼續照料兩名子女。
 ㈢乙○○對家事調查官所為報告(下稱系爭報告)意見如下:
 ⒈系爭報告建議以甲○○為兩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顯未
考量其經濟能力,未能兼顧未成年子女利益:
 ⑴系爭報告第14頁記載「家事調查官詢問,以目前經濟狀況,
  是否可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經甲○○回覆「…亦需要
  乙○○穩定給付扶養費。」、家事調查官復詢問甲○○其母
  親是否知悉,經甲○○回覆:「沒告知她,皆自己決定」、
  「因為經濟考量先停止女兒就讀幼稚園」。可知甲○○單憑
  自己之力,扶養未成年女兒已有相當困難,遑論讓甲○○一
  起扶養兒子。再甲○○家庭支援系統亦屬不足,僅有甲○○
  可照顧兩名年幼子女。再以柏叡的就讀之私立幼兒園學費每
月約12,000元,而蕎恩每月的政府育兒補助津貼6,000元,
乙○○均按期匯給甲○○,而甲○○讓蕎恩繼續念私立幼兒園都顯
困難,實難以想像其撫養兩位未成年子女及同時尚需負擔自
己的生活費。
 ⑵在112年10月28日社工訪視時,甲○○表示「…於母親經營
  之公司擔任理財行政工作,月收入26,400元,女兒目前就讀
  嘉義市愛兒堡幼兒園,學費由其負擔,未來會持續讓女兒穩
  定就學,並視其興趣學習才藝及上安親班」,然時隔數月其
  已無力負擔女兒就讀幼兒園學費而中斷就學,且未將此事告
  知乙○○。甲○○以經營民間貸款、販賣盜版商品為業,此
  均有違反法律之風險,倘一己涉訟,兩名子女豈無人照顧?
 ⑶乙○○有良好家庭支援系統,與父親(年67歲)、母親(年
  61歲)同住,父母在澎湖當地經營營造業有成,家人感情和
  睦,可互相照顧、支援。乙○○在家中自營之營造業上班,
  工作穩定,上下班時間彈性,家中長輩亦支持乙○○撫養兩
  名子女,不需要向甲○○請求扶養費。此外,乙○○於澎湖
  住家緊臨馬公國小。且乙○○父母與兩名未成年子女相處融
  洽。乙○○個性木訥、不善言詞,但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愛心
  與耐心,均可經時間的檢驗。以系爭報告為例,乙○○幫柏
  叡修剪腳趾甲、蕎恩咳嗽,乙○○幫女兒拍背,並提醒女兒
  喝水、水壺在房間、2名未成年子女一起畫畫、柏叡表示「
  我畫爸爸爸爸這是你」、蕎恩則向乙○○表示「爸爸幫我
  開、爸爸給我、爸爸關」。幼兒園老師也在提及「柏叡接送
  都是由乙○○負責,甚少由乙○○父親協助、乙○○會參加
  學校課後才藝活動,對幼稚園活動,相當配合」。將兩名未
  成年子女交由乙○○主要照顧,最能兼顧未成年子女利益。
 ⒉再退萬步言,系爭報告固以手足不分離為原則作為主要考量
,建議由甲○○擔任兩名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然於兩造經
濟能力均有限,且均需上班,由一人負擔一位未成年子女主
要照顧,方為最妥適,亦與「變動性最小」原則相符:
 ⑴甲○○每月薪資26,400元,與母親、妹妹同住,由母親負擔
  房租;而乙○○於呂父、呂母經營之營造業工作,月薪25,6
  00元。乙○○部分係因父母於經濟上支援其扶養柏叡與蕎恩
  ,否則單憑甲○○與乙○○之經濟能力,要扶養兩位子女均
  屬勉強及辛苦。再於甲○○及乙○○均需要上班,如尚須照
  顧兩位幼子女之教養,於時間、體力上,顯均屬不足。
 ⑵柏叡與蕎恩目前為幼稚園階段,待十年後,兩人將進入成長
  期、青春期,同時甲○○同住母親體力也會衰退、乙○○父
  母亦然,能親力親為陪伴在未成年子女身旁者,實為甲○○
  與乙○○自己,觀之,甲○○為女性,由其陪伴蕎恩度過成
  長期;乙○○為男性、由其陪伴柏叡成長期,尚屬合理。況
  且柏叡本較依賴乙○○、蕎恩則較依賴甲○○,於最小變動
  原則考量下,由甲○○與乙○○一人負擔一位未成年子女主
  要照顧者,亦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再雙方間有定期會
  面交往之拘束,柏叡與蕎恩日後還是能每月會面,不至於有
  手足分離之情況。
 ⑶柏叡對乙○○依賴甚深,系爭報告第17頁記載「家調提醒觀
  察時間到,請父將未成年子女交給母。柏叡從笑臉變面無表
  情,並把頭埋近父親懷裡,父親向其表示:『去玩一天,明
  天就回來』。…乙○○持續用相同語言安慰柏叡、蕎恩向柏
  叡表示『回來就看到爸爸了,你不喜歡我媽媽媽嗎』,柏叡
  無聲落淚」、柏叡幼兒園老師提到「…現僅長假後再返回幼
  稚園時,會表示其『想爸爸』」,以上均可徵柏叡主要依附
  者為乙○○。社工報告也提到柏叡表示平常是跟爸爸、阿
  嬤、阿公一起吃飯,是阿嬤煮東西。每天都是爸爸在載自己
  去學校、訪視當天,柏叡帶學校的睡袋回家,社工問柏叡
  給誰洗,柏叡說『爸爸』、社工問柏叡放假都去哪裡玩,柏
  叡回答去學校跑步,社工問誰帶柏叡去,柏叡回答『爸爸
  、社工問晚上柏叡跟誰睡覺,柏叡回答:『跟爸爸』」、
  「在訪談過程中,乙○○外出接柏叡放學,並幫忙柏叡解下
  書包,之後拿一包飲料柏叡喝,柏叡自在的在旁邊喝飲料
  ,而後乙○○讓柏叡單獨與社工訪視,柏叡偶爾會詢爸爸
  麼還沒來,社工評估柏叡與乙○○間有良好緊密之感情依
  附」。是以,柏叡對乙○○依附甚深。況且柏叡阿公、阿
  嬤感情良好,已經習慣澎湖的居住環境,在「最小變動原則
  」之考量下,實不宜將柏叡與乙○○予以分離。
 ⑷系爭報告中甲○○誘導未成年子女陳述乙○○會打小孩、或是甲○
○稱乙○○酗酒成癮,然均與事實有違,亦非友善父母之表現
。此外系爭報告中柏叡向蕎恩詢問「小朱爸爸(是)誰啊」
、蕎恩表示「我的爸爸」,疑為甲○○與乙○○離婚後另有交往
對象,此本為甲○○的自由,乙○○不欲加以置喙,然在交往關
係尚未穩定下(甲○○與乙○○離婚不到一年),動輒讓未成年
子女稱交往對象為「爸爸」,乙○○亦憂心在子女心智尚未成
熟下,將造成未成年子女價值觀念混亂。
 ⒊綜上所述,乙○○有穩定的工作,良好的家庭支援系統,有意
願、也有能力擔任兩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故由乙○○
擔任兩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並依照原調解筆錄內容
進行會面交往,符合兩名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若裁定二名
子女由甲○○擔任主要照顧者,乙○○可配合其所提方案,但寒
假期間小年夜前5天未成年子女尚未放假,會影響子女作息
及探視計畫等語。
 ㈣並聲明: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000、000之權利義務由兩
造共同監護,由乙○○擔任主要照顧者。
三、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000、000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及會面交往
部分:
 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
  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
  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
  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
  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
  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
  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
  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法院
  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
  注意下列事項:(1)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2)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3)父母之年齡、職業、
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4)父母保護教養
子女之意願及態度。(5)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
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6)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
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7)各族群之傳統
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再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
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
式及期間;法院酌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
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及酌定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
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
1055條之1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為實施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健全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落實
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特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兒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
有國內法律之效力;兒童應在幸福關愛與理解氣氛之家庭
環境中成長,使其人格充分而和諧地發展;所有關係兒童之
事務,均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兒童權利公約施行
法第1、2條、兒童權利公約前言及第3條明文規定。
 ⒉經查:
 ⑴本院囑託澎湖縣政府社會局對乙○○及000進行訪視,結果如下
: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①綜合評估:⓵親權能力評估:觀察
乙○○為青壯年期,目前身心狀況穩定,能瞭解未成年人1之
生長狀況及需求,也有足夠之支援系統照顧未成年人們,評
估乙○○具親權能力。⓶親職時間評估:乙○○在未成年人1放學
放假時,都能陪伴未成年人1,評估其親職時間充足。⓷照
顧環境評估:乙○○能提供给未成年人們穩定的居處、整潔的
環境、寬敞之生活空間,未成年人們於此有居住的經驗,評
估其照護環境具適當性。⓸親權意願評估乙○○表示有意願單
獨擔任親權人,也有意願分別監護,由自己擔任未成年人2
之親權人,無共同監護之意願。⓹教育規劃評估:乙○○安排
未成年人1就讀住處附近幼兒園,並報名才藝班,擬妥可配
合接送之時間,評估乙○○的教育規劃為適切可行。⓺未成年
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本案未成年人1年齡尚為稚幼,可表
達照顧經驗但無法表達親權意願。②親權之建議及理由:本
案僅就乙○○、未成年子女1進行訪視,經評估乙○○親職能力
、照顧環境均佳,有擔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意願,亦無不
適任親權人之事由。③會面探視方案之建議及理由:為維繫
未同住方與未成年子女之親情聯繫,有關會面交往之方式、
時間,請貴院依職權裁定。④其他具體建議:建議法院如認
為適當,應通知當事人參加家事服務中心等辦理之親職教育
課程,為有利健全子女身心發展及人格養成,提升父母友善
及合作理念,允許子女與他方持續、頻繁的互動,故建議當
事人參加親職教育課程等,有澎湖縣政府112年10月27日函
在卷可稽(見家調字792卷第103至113頁)。
 ⑵本院復囑託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保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
會對甲○○及000進行訪視,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如下:①綜合
評估:⓵親權能力評估:甲○○自述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且不
定時會至醫院進行健康檢查:甲○○於甲○○母親所經營之公司
擔任理財行政工作,月收入為26,400元,名下汽車貸款由甲
○○所支付,無其他任何債務,甲○○與甲○○母親、甲○○弟弟
住,目前住所由甲○○母親租賃並負擔房租,甲○○母親及甲○○
弟弟也可協助照顧兩名未成年子女;甲○○表示兩名未成年子
女出生後便由其擔任主要照顧者,兩名未成年子女照顧及生
活用品準備、就醫等皆由甲○○協助。⓶親職時間評估:甲○○
表示工作時間為上午9:00至下午18:00、周休二日及國定假
日休假,因甲○○於甲○○母親所經營之公司上班,故較有彈性
配合甲○○照顧或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課,甲○○平日於與17:
00前往幼兒園接送未成年子女2下課,返回公司至18:00甲○○
下班後才一同返家,返家後並由甲○○陪伴用餐、洗澡至就寢
;目前未成年子女1與乙○○同住澎湖,故甲○○會聯繫乙○○與
未成年子女1進行視訊通話,關懷其生活近況。⓷環境評估:
甲○○住所為為四層樓的透天厝,未成年子女2尚年幼故與甲○
○同房,目前住所為租賃,而甲○○母親已於嘉義縣朴子市購
置房屋,待房屋興建完成後便會一起搬遷至新住所;甲○○現
住所位於嘉義縣政府附近、亦鄰近嘉義長庚醫院,生活機能
及就醫皆便利。⓸親權意願評估:甲○○自述有意爭取兩名未成
年子女單獨監護權,且願意成為友善父母,對於會面交往部
分希冀每月1-2周假日可進行會面探視,扶養費用則依照法
院標準進行給付,若兩造分別監護一名未成年子女,則由兩
造輪流攜兩名未成年子女前往對造住所進行會面探視,扶養
費用並各自負擔。⓹教育規劃評估:甲○○表示因工作地點
於嘉義市西區,故目前未成年子女2就讀嘉義市愛兒堡幼兒
園,未成子女2就學費用亦由甲○○所負擔,未來持續讓未成
年子女2穩定就學,並視其興趣學習才藝及上安親班。⓺未成
年子女意願之綜合評估:未成年子女2年僅3歲,表達能力有
限且不清楚兩造事宜,故無法評估其意願。②其他具體建議
:甲○○自述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且不定時進行健康檢查;甲
○○從事理財行政工作,月薪為26,400元,休假為周休二日及
國定假日休假,因於甲○○母親經營之公司上班,故工作上較
有彈性可配合照顧未成年子女事宜;甲○○與甲○○母親、甲○○
弟弟同住,住所由甲○○母親承租並負擔房租,甲○○母親及甲
○○弟弟平時亦會協助甲○○照顧未成年子女,與未成年子女關
係親密;甲○○表示兩名未成年子女自出生後,便由甲○○擔任
主要照顧者,兩名未成年子女生活照顧、就醫等事宜皆由甲
○○協助,甲○○對於兩名未成年子女個性及生活習慣等亦較了
解,兩造分居後甲○○也在律師提醒下成為友善父母,與甲○○
協議會面探視事宜,評估甲○○身體健康狀況良好、工作穩定
且支持系統充足,另甲○○自兩名未成年子女出生後便擔任主
要照顧者,社工訪視時也觀察甲○○與未成年子女2互動自然
且親密,評估甲○○適宜擔任親權人,惟本會僅訪視到一造,
致無法具體評估,建議法院參酌他造訪視報告後,自為裁定
等情,有財團法人嘉義市私立寶康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
函在卷可稽(見家調792號卷第127至148頁)。
 ⑶本院命家事調查官對兩造及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調查,家
事調查官於113年9月9日提出報告,結果略以:「伍、總結
報告:未成年子女們之親權建議?建議共親,除非緊急性
之重大醫療、移民等,由兩造共同決定,其餘由主要照顧者
決定。並建議2名未成年子女,由甲○○擔任主要照顧者。評
估原因如下:㈠手足同親:未成年子女們手足關係緊密、互
動良好,共同成長可相互支持、彼此陪伴。㈡未成年子女們
意願:未成年子女000與兩造關係皆佳,故與兩造分離時,
皆捨不得分離,甚至牽掛兩造,需時間調適。未成年子女00
0,與乙○○會面初期緊張、迴避,藉由與未成年子女000之互
動,能轉移、緩解情緒,結束與乙○○會面時,則立即離開,
走向甲○○。綜上,評估未成年子女呂柏
  叡與兩造依附關係皆佳,然未成年子女000,心理依附對
  象僅甲○○。㈢兩造照顧計畫:甲○○期待手足同親態度一
  致。乙○○於監護權之社工訪視時,對於兩造各自照顧一名
  未成年子女,或皆由自己照顧,皆可接受;然家調官訪視時
  期,其會面透過未成年子女之言語,認為甲○○已有交往對
  象,轉而擔心未成年年子女000無法被妥善照顧,故變更為
期待由自己照顧2名未成年子女。㈣父母適性比較衡量:⒈監
護意願及動機與支持系統:兩造皆由強烈擔任監護人之意願
與動機,且自陳彼此家人為支持系統。⒉主要照顧者原則:
未成年子女們過往之照顧,兩造一致陳述的部分為,甲○○為
家管,在家照顧未成年子女們,乙○○與其父母提供家中經濟
支持。兩造不一致之處在於,甲○○何時未擔任主要照顧者,
甲○○自111年年底開始工作,未成年子女們自112年1、2月就
幼兒園;直到112年5月,甲○○週間至嘉義,週末返回高雄
同住,故週間由乙○○照顧。⒊善意父母原則:⑴兩造皆曾在未
成年子女面前負向評價對方。①由未成年子女000使用的語言
所知,如其陳述甲○○「離家出走」,且其與家調官於澎湖
稚園個別訪視時曾表示,其現在「只有爸爸,沒有媽媽了,
其很難過等;再如未成年子女000不順其意時,其會說出要
將她送到爸爸那邊。而未成年子女000部分,家調官曾在家
訪時,見甲○○母親詢問其是否被乙○○打巴掌等。②未成年子
女000,與兩造關係皆佳,對其陳述他造的負向評價,傷害
的是其對父母的感情。且其現在已有忠誠議題與壓力,對於
家調官欲詢問兩造話題時,呈現緊張、迴避之狀態。建議兩
造為了未成年子女們的身心健康,避免在他們面前,對他造
有負向之陳述,或詢問過往與他造負向之互動等。⑵會面交
往:未成年子女們在112年7月與甲○○同住兩週期間,甲○○在
律師勸說擔任友善父母時,同意將2名未成年子女交由呂宗
儀照顧兩週,並再後續協商如何會面與照顧。然乙○○在同年
8月,僅將未成年子女000交付給甲○○,且直至本案進行調解
數次後,才再調解調解筆錄成立下,讓甲○○於113年2月春節
期間與未成年子女000會面。㈤親子互動與親職能力:⒈未成
年子女們與乙○○在住處互動:多數為未成年子女000向乙○○
表達,未成年子女間手足互動較少,且乙○○與未成年子女00
0互動更少,未成年子女000少表達自己的需求,與未成年子
女000意見不同時,亦不會堅持自己的意見。⒉未成年子女們
與甲○○在住處互動時:2名未成年子女與甲○○的言語、肢體
互動皆多,手足間互動亦多;他們有爭執時,甲○○會介入處
理,有時他們會接受,有時仍有所堅持,然皆可接受甲○○之
安撫與情感慰藉。未成年子女們之同住照顧、會面交往建
議:㈠同住照顧:建議由甲○○擔任2名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
者。㈡會面交往:⒈平日:每月第一週,與最後一週之週末,
乙○○與2名未成年子女會面。兩造依調解筆錄有目前之交付
模式,甲○○期待維持在乙○○高雄居所交付,乙○○其兩造輪流
在嘉義、彰湖兩地交付,建議兩造再嘗試協商,思索何種方
式,較能促進親子之會面互動與情感聯結。⒉寒暑假:⑴寒假
:增加5天同住時間。⑵暑假:未成年子女000對澎湖環境已
熟悉,且與乙○○之父關係亦佳,故不論會面地點在高雄或澎
湖,暑假能有一半時間,在乙○○處。未成年子女000,則建
議循序建議,先從慢慢從一週開始,再逐步調整。⒊過年:
甲○○期未成年子女們皆能與兩造共度年節,然乙○○認為年節
機票不好購買,其能依單、偶數年,分別與未成年子女們共
度年節。建議參酌乙○○之方案。」等語,有本院家事事件調
查報告在卷可稽(家親聲257卷第15至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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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