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2號
原 告 謝正偉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吳霈桓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承運律師
被 告 陳思頌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陳冠宏律師
唐嘉瑜律師
楊雯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為「被告
應將胡耀東先生之遺產(含胡耀東先生逝世前預錄予家族成員之
影音檔案)交付予原告」。嗣變更追加聲明為:「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3,400萬元。㈡被告應將胡耀東先生之遺產(含胡
耀東先生逝世前預錄予家族成員之影音檔案)交付予原告」。查
原告上開追加聲明之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追加部分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3,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3,415元,茲依法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苑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伍佰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