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高勝昌 被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複代 理 人 林語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宣判,惟 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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