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簡上字,113年度,2號
TPDV,113,保險簡上,2,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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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高勝昌

被上 訴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被上訴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被上訴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被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複代 理 人 林語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5月28日宣判,惟
上訴人具狀撤回上訴,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張瓊華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福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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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