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13年度,50號
TPDV,113,保險,50,2025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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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保險字第50號
原 告 張榮琳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張世東律師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 代理人 丁嘉玲律師
王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向被告投保「營造
工程財產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保險期間為自
110年10月15日00時起至111年10月15日00時止,營造工程財
產損失險之保險金額部分約定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保險之工程為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工程(下稱系爭工
程),而系爭工程之施工處所為桃園市○○區○○路○段000○000
○000地號等3筆土地(按:正確段名似應為舊路坑,惟兩造
均未提及,本判決逕依兩造陳述記載,下合稱系爭土地)。
嗣於111年5月26日,因系爭土地處連日降雨導致發生土石流
而使系爭工程毀損出險(下稱系爭事故),原告於111年8月
22日提出訴外人台星工程行之土石流災後修復工程報價單、
訴外人萭寰生態材有限公司(下稱萭寰公司)之系爭土地整
水土保持修復工程簡易合約書等文件以LINE訊息方式向被
告請求理賠,原告其後亦將系爭事故之修復交由萭寰公司承
攬,並依原告與萭寰公司之承攬契約交付工程款予萭寰公司
。依萭寰公司之簡易合約書所載修復金額380萬2000元,原
告經扣除水利工程自負額105萬元、臨時工程自負額10萬元
後,原告僅於保險金額範圍內向被告請求理賠180萬元,卻
遭被告拒絕理賠,原告僅得提起本件訴訟。另原告已於111
年8月22日交付保險人理賠證明文件,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
,原告得請求111年9月6日起算年息10%之遲延利息。爰依系
爭契約第1條第1項、第11條本文約定、保險法第34條規定提
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1
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願供
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請求給付保險金之系爭工程及系爭事故,已經被告公司
依照專業保險公證公司理算結果,給付原告第三人意外責任
險保險金20萬2000元,故原告不得就同一事故重複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保險金。   
 ㈡系爭契約所承保之工程,已經原告於投保時以如附件所示之
「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工程」報價單(下稱系爭報價
單),特定承保範圍,並確認保險金額為系爭工程報價之議
價總計180萬元,原告本件請求之工程修復費用,係新增水
土保持工程即加勁擋土牆工程,並不屬於系爭契約承保範圍

 ㈢況且,系爭契約對於就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之保險標的因保
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已經明文約定「任何修改或變更
所增加之費用」除外不保,被告對增做土石流修復之加勁擋
土牆工程之修復費用自不負賠償之責。
 ㈣退步言之,縱認增做之加勁擋土牆工程屬系爭保險契約之承
保範圍,惟原告本件所提匯款單據與原告與萭寰公司間工程
承攬合約書所載工程款金額不符,所載匯款人亦非全數為原
告,原告未證明其損害。
 ㈤退萬步言,本件被告係因有法律爭議而未給付保險金,被告
無可歸責事由,原告自不得依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10%之
利息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第117-118、125-127、131-132
頁):
 ㈠原告以自己為要保人,於110年10月15日向被告投保「營造綜
合保險」(即包含「營造工程財產損失險」及「第三人意外
責任險」,保單號碼1504第10CA4156),保險期間為自110
年10月15日00時起至111年10月15日00時止,營造工程財產
損失險之保險金額部分約定為180萬元,保險之工程為系爭
工程(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工程),原告提供系爭報
價單特定承保範圍,而系爭工程之施工處所為系爭土地。
 ㈡系爭土地處連日大雨致發生土石崩落,造成承保工程及第三
人受損之系爭事故,出險日期為111年5月26日。
 ㈢系爭事故發生時,原告之保險自負額為105萬元。
 ㈣原告於111年9月就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部份,提出承保工程
損失請求143萬1660元及第三人溫室財物損失求償30萬元;
後續並於112年2月提供部份索賠佐證資料,將其主張之承保
工程損失金額改請求為390萬6367元。
 ㈤原告向被告提出出險通知後,經訴外人允揚保險公證人有限
公司(下稱允揚公司),依據原告所提之資料,會同原告進
行現場查勘等調查工作後,進行損失理算,允揚公司提出之
損失理算表記載系爭工程之營造工程財物損失險部分,經理
算確認損失金額為46萬575元,未超過系爭契約所約定之自
負額105萬元。
 ㈥被告已依照允揚公司理算結果,給付原告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保險金20萬2000元。
 ㈦被告以112年11月16日國產字第1121100171號函函覆表示,原
告提供損失內容,針對增做土石流修復加勁擋土牆工程部分
,依照系爭契約第4條、第6條第1項,及國泰產險A33水利工
程附加條款第3項(自負額)第1款約定,非系爭契約合約項
目;又其他損失部分未達自負額105萬元,故不予理賠。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約定:「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
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
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需予修復或重置時,除約定不保事項外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第17條第1款約定:
「本保險契約所使用之名詞其定義如下:㈠承保工程工程承
攬契約或工程計劃所載明施作之永久性結構物、工作物、工
作或臨時工程。」又原告投保系爭契約時,提供系爭報價單
特定承保範圍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參兩造不爭執事項㈠,
見本院卷第126、131-132頁),是系爭契約係以系爭報價單
予以特定承保工程之範圍,首堪認定。
 ㈡本件原告主張原告與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之緊急防災工程所
簽訂之「工程合約」所涉工程即屬系爭工程之範圍(見本院
卷第131-132、199-201頁),被告則否認之,抗辯原告與萭
寰公司就系爭土地之緊急防災工程所簽訂之「工程合約」,
係系爭事故發生後,桃園市政府要求於土石流坡面進行新增
水土保持工程,工程內容主要為A、B、C區修復加勁擋土牆
工程(見本院卷第79-83、183-187頁)。故兩造均不爭執系
爭契約之承保範圍為以系爭報價單特定之系爭工程,兩造爭
執乃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所做緊急防災工程是否屬系爭工程
之範疇。因原告係屬請求保險金之一方,應就本件符合保險
金請求要件即「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承保工程在施工處所,於
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
失,需予修復或重置」之有利事實,負舉證之責。
 ㈢原告對此固提出其與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之緊急防災工程所
簽訂之「工程合約」1份、工程現場照片3張及匯款單據5張
為證。惟觀之該工程合約,第2條約定之工程地點,固與系
爭工程之工程地點相符,均在系爭土地;第4條第3項約定之
報價細項「排水溝修復」、「集水井修復」、「涵管修復」
、「沉沙池修復」,固與系爭報價單之項目「排水溝」(項
次1-3)、「集水井」(項次4-5)、「涵管」(項次7)、
「沉沙池」(項次8)名稱部分相符,然系爭土地幅員遼闊
,自不得以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緊急防災工程亦在系爭
土地,即推論該工程亦屬系爭工程之一環。又原告與萭寰公
司間工程合約記載之報價細項,亦記載籠統,無從逕以與系
爭報價單項目名稱部分重疊即論證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
緊急防災工程亦屬系爭工程之範圍。甚者,依原告與萭寰公
司間工程合約第3條、附件可知,該合約應有「主管機關核
准之工程圖說」、「工程詳細價目表」,原告於本件訴訟均
未提出,無從證明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緊急防災工程亦
屬系爭工程之範疇。遑論原告所提工程現場照片3張及匯款
單據5張(見本院卷第45-47、203-207頁),更無從證明萭
寰公司就系爭土地施做緊急防災工程與系爭工程之同一性。
綜上,因原告本件所舉證據,無法證明萭寰公司就系爭土地
施做緊急防災工程係屬系爭契約承保之系爭工程之範疇,原
告本件引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保險金,當屬無據。被告
本件所提第二層次抗辯,已屬可採,其餘四層次抗辯,已毋
庸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第1條第1項、第11條本文約定、
保險法第34條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80萬元,及自1
11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一併駁
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附件:
報價單                 業主:張老闆 … 工程地點: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00地號等三筆土地 工程名稱:農地整坡作業簡易水土保持工程
項次 工程項目及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報價 備註 1 排水溝…預鑄式安裝工程(由業主供給材料) (略) 2 排水溝(略) 3 排水溝(略) 4 預鑄集水井6座(略)(由業主供給材料) 5 預鑄集水井4座(略)(由業主供給材料) 6 石籠護坡(略) 7 預鑄涵管埋設(由業主提供材料) 8 沉沙續水池(略) 9 道路施作,採現場砂,石拌合澆置(業主水泥) 10 計劃範圍內危木配合本工程移除及整地(以本工程範圍內施作) 11 臨時性防災砂包沉砂池(略) 12 開挖區覆蓋帆布 13 管理及利潤7% 以上實做實算(業主提供55挖土機配合本工程) (空白) 小計 0000000 (空白) 稅率5% 0 合計 0000000 台星工程行/(略) 聯絡電話:(略) 議價總計0000000元正承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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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萭寰生態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