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101號
TPDV,113,亡,101,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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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辰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彭淬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彭淬(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即臺北○○○○○○○○
○)於民國113年9月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彭淬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彭淬於民國110年9月2日即經通報為
失蹤人口,其戶口多年未校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
錄,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
迄今失蹤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
  失蹤人口資料報表、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函、中
外旅客個人歷次入出境資料查詢、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
詢報表、完整矯正簡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入出境資訊
連結作業等件為證,是彭淬於110年9月2日即經通報為失蹤
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從未參加全民健保,
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
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
生死陳報其所知,自得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10年9
月2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13年9月2日滿3年,依法
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
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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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