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6號
TPDV,112,重家繼訴,6,2025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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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原 告 曾王美麗


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律師
被 告 曾玲婷
曾世澤(Tseng Shih Tse)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何乃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曾世澤(Tseng Shih Tse)「住
○○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居11 Stamford Rd, #00- 00 Sin
gapore 178884」之記載,應更正為「住11 Stamford Rd, #07-0
5 Singapore 178884」。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家事訴訟事件所準用
,家事事件法第51條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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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