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2年度,6號
TPDV,112,重家繼訴,6,2025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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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世澤(Tseng Shih Tse)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王美麗曾玲婷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按分割遺產訴訟,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
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8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億1783萬3005元(原告起訴
時主張被繼承人遺產總額30億5349萬9015元×原告應繼分3分之
1),應繳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193萬73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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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