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3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欣頤
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
兼
法定代理人 許添盛
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詹詠捷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000室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文堯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賴建宏律師
劉冠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80,315元(詳如附表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附表:
原審判決主文 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附表2-1編號1 許添盛應給付被上訴人40萬元 130萬元 25,065 元 附表2-1編號2 許添盛及財團法人新時代賽斯教育基金會(下稱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 附表2-1編號3 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 附表2-1編號4 許添盛及謝欣頤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 附表2-1編號5 許添盛及謝欣頤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20萬元 附表2-2編號1 許添盛應將附表1編號1之網路貼文內容予以移除。 附表1編號1即卷二第483至486頁附表1-1所示之14篇貼文。 非因財產權起訴。 94,500元(6,750元×14) 附表2-2編號2 許添盛及賽斯基金會應將附表1編號2所示之110年11月13日凱道活動之臉書貼文照片及youtube影片中有關原告之部分,予以移除。 附表1編號2即110年11月13日、14日、15日、20日、23日共5篇臉書貼文及110年11月13日之youtube影片1支。 非因財產權起訴。 40,500元(6,750元×6) 附表2-2編號3 許添盛應將附件1臉書貼文照片予以移除。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附表2-2編號4 被告許添盛及謝欣頤應將附表1編號4所示之系爭新店看板予以移除。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被告許添盛應將附件2臉書貼文中之系爭新店看板照片予以移除。 非因財產權起訴 6,750元 合計 180,31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