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69號
原 告 張子超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張嘉珍
訴訟代理人 劉逸柏律師
複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1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9日
宣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
權命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