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76號
原 告 陳宏鑫
陳世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 告 佘惠娟
訴訟代理人 張有捷律師
參 加 人 鄭冠佑
沈汀君
蕭春進
陳明宏
吳文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陳宏鑫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科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