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7367號
TPDV,109,訴,7367,2025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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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67號
原 告 胡必

訴訟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被 告 吳怡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兩造有成立訴訟上調解之意願,
為妥適處理兩造紛爭,本院認於宣示裁判前有再開辯論之必
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芮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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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