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565號
TPDV,103,訴,1565,20250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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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565號
原 告 高碧蓮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原 告 魏台明
被 告 高銘讚
錢海諒
高海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第4頁附表中關於建物門牌「臺北市○○區○○街000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街000號2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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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