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78號
TPDM,114,聲保,78,2025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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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
度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彰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4年,目前在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4年5月
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49930號核准假
釋在案,因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
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為聲請有理由
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
81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三、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
4499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
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法院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
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敏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俊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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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