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166號
TPDM,114,聲,1166,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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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16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賴信榮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
度訴緝字第1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俱(應為具之誤)保」狀所載。
二、本院前已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14年度聲字第1080號、第10
91號裁定准許被告賴信榮於114年5月12日下午5時前提出新
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或保證書後,准予停止羈押在案,被告
也遵期如數具保而獲釋放。既然被告已非在押之人,本件聲
請自無實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姚念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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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