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4年度,55號
TPDM,114,簡附民,55,202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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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李信翰地址詳卷
被 告 黃于晴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929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
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志煌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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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