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1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錢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
字第28218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簡字第
4700號),改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嗣被告於審理程序中自白
犯罪(114年度易字第301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簡易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錢鏸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錢鏸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見本院易字卷第41頁)外,其餘均引用檢察 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本 案所犯3次竊盜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之 。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正道取財,徒手竊取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 示之財物,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實屬不該;然其 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被告所竊得財物已實際發還 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3紙在卷可憑(見偵卷第4 5至47頁、第61頁、第85頁),危害已有減輕。兼衡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竊取財物之價值、被告於 本院所自述之學歷、工作、家庭經濟狀況以及身心狀況( 見本院易字卷第4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 文」欄所示之刑,並審酌被告所為各次犯行之侵害法益、 犯罪日期之間隔、責任非難之重複程度、犯罪行為之不法 與罪責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以及就所 宣告之刑及應執行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被告本案所竊得之財物,業經扣案並已實際發還被害人,業 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 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陳乃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如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對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主文 犯罪事實一㈠ 錢鏸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㈡ 錢鏸犯竊盜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一㈢ 錢鏸犯竊盜罪,處拘役叄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8218號 被 告 錢鏸 女 2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0 號6樓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錢鏸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 一)民國113年5月3日某時,在臺北市○○區○○路00號「Dior專
櫃」內,徒手竊取由店員陳惟羚管領、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 編號18號之化妝品20件(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 (二)113年5月3日12時42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UR living專櫃」內,徒手竊取由店員沈昌融管領、如附表所示 編號19至編號24號之服飾6件(已發還),得手後旋即離開 現場;(三)113年5月3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號1樓 「Kate Spade專櫃」內,徒手竊取由店員張軒瑜管領、如附 表所示編號25至編號27號之飾品3件(已發還),得手後旋 即離開現場。嗣錢鏸於同日下午1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0號1樓之無印良品松高門市內竊取商品(所涉竊盜罪嫌 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4057號案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126 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5日,下稱前案),經該商家當場 發現並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惟羚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證人即告訴人陳惟羚、證人沈昌融、證人張軒瑜於警詢之 證述。
(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3份、警製職務報告1份、刑案現場照片 (含現場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2張。
(三)本署聲請簡易判決2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 份、google地圖列印資料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其所 犯上開3次竊盜罪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 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李堯樺附表:
編號 被告竊取之物品名稱 數量及單位 金額(新臺幣) 1 迪奧經典五色眼影#343 1盒 共計11萬4,050元 2 迪奧指甲滋養霜 1盒 3 迪奧持色護甲油 1盒 4 迪奧精粹再生玫瑰去角質霜 1盒 5 迪奧精粹再生玫瑰源萃 1盒 6 迪奧精粹再生光燦淨白精華 1盒 7 迪奧精粹再生玫瑰護手霜 1盒 8 迪奧精粹再生玫瑰微導精露 2盒 9 迪奧精粹再生玫瑰潔顏乳 1盒 10 迪奧精粹再生玫瑰氣墊粉餅 1盒 11 迪奧經典五色眼影#559 1盒 12 迪奧經典五色眼影#073 1盒 13 迪奧經典五色眼影#279 1盒 14 迪奧專業後台眼影刷 1支 15 迪奧專業後台暈染刷 1支 16 迪奧專業後台眼窩刷 1支 17 迪奧晶透亮甲油 1盒 18 迪奧精粹再生微導眼凝 2盒 19 Mercci唯美露背網紗洋裝 (產品編號Z000000000000) 1件 共計6,300元 20 Mercci唯美露背網紗洋裝 (產品編號Z000000000000) 1件 21 Mercci小香背心短洋裝 (產品編號Z000000000000) 1件 22 Mercci小香背心短洋裝 (產品編號Z000000000000) 1件 23 光澤透紗澎感長裙 (產品編號Z000000000000) 1件 24 光澤透紗澎感長裙 (產品編號Z000000000000) 1件 25 Kate spade耳環 (產品編號WBRUH996) 1個 共計8,400元 26 Kate spade耳環 (產品編號WBRUH905) 1個 27 手鐲 (產品編號WBRUH909) 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