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539號
TPDM,114,易,539,202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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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禎翎(已歿)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
84號、第1733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裁定適用簡易程序(112年度易字第1005號),嗣因不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馬禎翎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於民國113
年9月10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95號卷第11頁),揆諸上揭
規定,爰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同案被告連秀坤被訴部
分,另由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995號判決論處罪刑,附此
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淑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昀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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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