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248號
TPDM,114,易,248,2025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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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鳳恩


指定辯護何威儀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所為之判
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所載「張鳳恩竊盜罪」,均應更正為「張鳳恩竊盜未遂罪」。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係就被告張鳳恩論以竊盜未遂罪,並為論罪科刑 ,並已於原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欄論述綦詳,然原本及其正本 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 依前述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張家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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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