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妍熹(原名:江文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9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江妍熹犯如附表編號1至3、10至20「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拾肆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3、10至20「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
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被訴如附表編號4至9所示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江妍熹經營、管理社群軟體臉書(Facebook)之粉絲專頁「
我是孔劉的太太‧凱薩琳‧孔」(下稱本案臉書粉絲專頁),
為博取流量及關注,以謀求私利,竟為下列犯行:
㈠江妍熹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
,於本案臉書粉絲專頁中,公然張貼附表編號1所示貼文,
傳述劉家馨與許君逑有染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事
,且以「渣女」及「塑膠人」云云辱罵劉家馨,使不特定多
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劉家馨之名譽。
㈡江妍熹分別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在本
案臉書粉絲專頁中,公然張貼附表編號2、11、12、14至19
所示貼文,傳述劉家馨與許君逑有染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
益無關之事項,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劉
家馨之名譽。
㈢江妍熹分別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本案臉書粉絲專頁中,
公然張貼附表編號3、10、13、20所示貼文,以「很ㄅ一ㄠ(
三聲)」、「惡女」、「螃蟹爬牆副總夫人」、「傳說中整
形整到壞掉,而且奶奶還比頭大、嘴唇跟小丑一樣的加腥寶
貝」及「爛人」云云辱罵劉家馨,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
共聞,足以貶損劉家馨之名譽。
二、案經劉家馨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方面:
一、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
㈠證人即告訴人劉家馨之審判外證述:
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
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
。」證人即告訴人之偵訊證述雖經被告江妍熹爭執證據能力
(見易卷第157頁),但證人即告訴人已於偵訊證述前合法
具結(見竹檢偵卷第163頁),且無顯不可信之特殊情形,
應認其偵訊證述有證據能力。
⒉證人即告訴人之警詢之證述,亦經被告爭執證據能力(見易
卷第157頁),且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
3之傳聞法則例外規定,應認無證據能力。
㈡本判決所引用其他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
當事人表明同意作為證據(見易卷第157-161、448-449頁)
,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
有自然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所定傳聞法則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判決所引用之其他非供述證據,與本案事實具自然關聯性
,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
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10至20所示之貼文
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散布文字誹謗或公然侮辱之犯行,辯
稱:我沒有指名道姓,讀者從該等貼文無法辨認是在指摘告
訴人。我指摘的不倫情事,早經第三人許君逑(臉書暱稱「
Crazy Ivan」)於112年8月16日在臉書貼文中公開揭露,且
經新聞公開報導,我只是針對新聞報導進行評論,若禁止大
家對新聞報導評論,是言論自由之扼殺,而且本案臉書粉絲
專頁之貼文內容,是傳述告訴人擔任供應商業務一職時,用
身體交換上市公司訂單之情事,事涉上市公司交易是否違背
誠信廉潔守則,與公共利益相關云云。經查:
㈠被告曾於本案臉書粉絲專頁張貼如附表編號1至3、10至20所
示之貼文一情,為被告所坦承不諱(見易卷第154-156頁)
,且有證人即告訴人於偵訊中之證述可佐(見竹檢偵卷第16
1-162頁),並有相關貼文截圖在卷為憑(見竹檢偵卷第52-
107頁),可先認定。
㈡按所謂名譽權,乃保障個人於社會上之評價,倘言論中已提
供足資辨認之特徵,雖未指名道姓,其他讀者、聽眾藉其前
後文脈絡即可認知所指對象為何人,發表言論之人仍應負法
律上責任。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3、10至20所示貼文內屢屢
稱指稱批評對象「老公已是瑞昱副總VP」、「聯詠那個……女
人」、「安雪莉(聯詠寶貝3號)」、「去瑞昱當業務」、
「副總夫人」、「加腥寶貝」、「牛家腥」,以諧音或音譯
方式指出告訴人姓名、英文名字,並標明告訴人及其配偶任
職公司及職務,又被告反覆提及該批評對象與第三人許君逑
間不倫情事,稱其為「君逑寶貝3號」,而許君逑之112年8
月16日臉書貼文中編號3之對象,即已揭露告訴人之姓名、
任職公司及手機號碼,有截圖在卷為憑(見審易卷第109-11
0頁),則讀者自前後文脈絡觀之,顯可特定、辨識被告所
指對象即為告訴人。被告辯稱:我貼文內並未指名道姓,無
法辨識指摘對象為告訴人云云,顯不可採。
㈢散布文字誹謗部分:
⒈按所謂誹謗,乃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指摘,
乃指示摘發,即就某種事實予以揭發之行為。傳述,則為宣
傳轉述,即就已揭發之事實予以宣傳轉述之行為。所指摘或
傳述者,須為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只須傳述之事實,有
害於他人社會評價之危險,即足當之;實際上他人之社會評
價是否已受影響,並非所問,此參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
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即明。查被告所指告訴人與許君逑間不
倫情事,前經許君逑於112年8月16日在臉書貼文中公開揭露
,且經新聞公開報導等情,固有許君逑臉書貼文截圖、相關
新聞報導列表及截圖、網路討論文章截圖在卷為憑(見竹檢
偵卷第123-144頁、審易卷第97-110頁、易卷第53-100、125
-130頁),足認被告並非首先揭發告訴人與許君逑間不倫傳
聞者,不該當於「指摘」之構成要件,然被告如附表編號1
、2、11、12、14至19所示貼文,傳述告訴人:「專睡處長
」、「爬呀爬呀過君逑」、「一點都不無辜,每個都很enjo
y」、「私生活非常驚人」、「上班睡群創處長,下班睡瑞
昱處長。橫批:專睡處長。」、「雪莉巧遇了大比康,大比
康對她來說有著致命的吸引力。」、「人生非長官不睡」、
「大比康跟副總的加腥寶貝…,這個久違的畸戀二人組」、
「加腥寶貝…他魂牽夢縈的姘頭大比康」、「一邊是副總一
邊是處長,左右的不是為難了自己」、「一路到討客兄」、
「最愛讓螃蟹副總戴綠帽的淒厲人妻『寶貝三號』」、「群創
處長sleep螃蟹副總夫人」、「雪莉的老公是螃蟹副總,但
是她戀上了有大比康的群創許姓處長。」;又就告訴人之夫
稱:「副總…頭頂超綠。」、「我還準備了兩頂帽子,一頂
是「#您老婆真棒」,一頂是『#抓奸現場請戴好此綠帽』」、
「我會快點寄賀卡給他,連那頂原味綠帽一起寄出。」,以
此方式反覆宣傳轉述告訴人與許君逑有染云云,自屬「傳述
」之行為無訛,且被告之貼文客觀上足使讀者認定告訴人私
生活淫亂、對婚姻不忠,自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又檢察
官起訴書記載被告行為係「指摘傳述」,容有未洽,然此僅
係行為態樣之不同,不影響犯罪事實之同一性,爰依職權逕
予更正為「傳述」。
⒉被告本案貼文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得主張真實性抗辯而阻卻
違法:
⑴刑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
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申言之,誹謗罪所欲處罰之誹謗言論,固須屬客觀上可辨
別真偽之事實性言論,不及於無真偽對錯可言之價值判斷或
主觀評價性言論。然事實性與評價性言論本難截然劃分,且
庶民日常生活溝通往來所使用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不
乏兼具事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者,此等言論表達方式縱具
有事實指涉性意涵,然客觀上常無法證明其為真,亦無法證
明其為偽。此於涉及私德之誹謗言論時,尤為如此。蓋所謂
「私德」,往往涉及個人生活習性、修養、價值觀與人格特
質等,且與個人私生活之經營方式密不可分,乃屬憲法第22
條所保障之隱私權範圍,甚至可能觸及人性尊嚴之核心領域
。此類涉及個人私德之事之言論指述,常藉助於上述兼具事
實性與負面評價性意涵之用語、語句或表意方式,本即難以
證明其真偽。然如仍欲於刑事訴訟程序上辨其真偽,無論由
檢察官或表意人負舉證責任,於證據調查程序中,勢必須介
入被指述者隱私權領域,甚至迫使其揭露隱私於眾,或使被
指述者不得不就自身隱私事項與表意人為公開辯駁。此等情
形下,被指述者之隱私權將遭受侵犯。因此,如立法者欲使
涉及私德之言論指述,得享有真實性抗辯者,即須具備限制
被指述者隱私權之正當理據,事涉公共利益之理由即屬之(
如高階政府官員或政治人物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飲宴、交
際等,攸關人民對其之信任)。反之,如涉及私德之誹謗言
論,與公共利益無關時,客觀上實欠缺獨厚表意人之言論自
由,而置被害人之名譽權及隱私權保護於不顧之正當理由。
從而,此種情形下,表意人言論自由自應完全退讓於被指述
者名譽權與隱私權之保護,表意人所誹謗之事,屬「涉於私
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範疇者,既無立法者於系爭規定三
前段所特設之真實性抗辯規定之適用,其結果,表意人就其
所誹謗之事,縱使自認可證明其為真實者,亦無排除犯罪處
罰之效力,此有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第66、
67段意旨可參。
⑵又行為人指摘傳述關於他人之事項,究屬「私德」或「與公
共利益有關者」,應就事實之內容、性質及被害人之職業、
身分或社會地位等,以健全之社會觀念,客觀予以判斷,此
可再細部由「人」及「事」此二觀點為評斷。詳言之,除公
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工作相關之事項,當然為
「與公共利益有關」者外,於言論涉及在社會或一定生活領
域內因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而成為「公眾人物」就該議題
及衍生事項之行為,及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職務
外但涉及公眾所關心之事務,始應認與「公共利益」有關,
若為一單純私人身分之人,關於其個人生活事項之指摘傳述
,與其所身處之團體中他人並無關連,則應認即屬「私德」
之範圍,縱然行為人對該事項之真實性可證明屬實,亦不得
以此為不處罰該行為之理由,此參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
易字第2018號、111年度上易字第1211號判決意旨即明。
⑶查告訴人並非公務員及其他與政府有關之人員,亦未在社會
或一定生活領域內「主動」投入某一公共議題,自非公眾人
物,僅為單純私人身分。而被告所指告訴人與許君逑有染等
節,僅為其個人感情生活,核係私德問題。被告雖辯稱:我
是在批評告訴人擔任供應商業務一職時,用身體交換上市公
司訂單之情事,事涉上市公司交易是否違背誠信廉潔守則,
與公共利益相關云云,並以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
創公司)誠信經營守則、股東人數查詢資料、112年8月股價
查詢資料、相關新聞報導為據(見易卷第429-441、469-477
頁)。然被告於偵訊中自承:我是作家,我之前是幫忙揭露
渣男的故事,我會寫在書上以及我的粉專。我會揭露是因為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表達自己的困境等語(見竹檢偵卷第118-
119頁),其就貼文目的前後所述不符,參以被告於附表編
號11所示貼文中記載:「我答應到時候開庭,會給某家電視
台獨家採訪權及跟拍權。這麼歡樂的案子,才是流量密碼啊
。」等語(見竹檢偵卷第69頁),並於編號18所示貼文後半
段推銷自己的著作(見竹檢偵卷第78頁),可見被告發文動
機在於博取流量及關注,以謀求私利,難認被告發文時確有
公益考量。又自附表編號1、2、11、12、14至19所示貼文內
容觀之,被告僅反覆傳述告訴人與許君逑有染云云,全未涉
及群創公司之經營問題,況被告並非群創公司之成員,於群
創公司之經營亦無任何利害關係可言,足見被告臨訟所辯自
己發文與公共利益有關云云,並不可信。被告上述貼文既與
公共利益無關,即無從主張真實性抗辯,其援引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主張自己有相當根據信其言論所指為
真實,無真實惡意,應阻卻違法云云,自無從採取。
⒊是以,被告如附表編號1、2、11、12、14至19所示貼文,確
屬散布文字誹謗犯行無誤。
㈣按公然侮辱罪所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
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
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
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
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
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此
有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據。查被告如附表
編號1、3、10、13、20所示貼文中,稱告訴人「很ㄅ一ㄠ(三
聲)」,無非係以「婊」字侮辱告訴人,此與被告所稱「渣
女」、「惡女」、「螃蟹爬牆副總夫人」、「爛人」云云,
均侮辱告訴人私生活不檢、道德敗壞,至被告辱稱告訴人為
「塑膠人」、「傳說中整形整到壞掉,而且奶奶還比頭大、
嘴唇跟小丑一樣的加腥寶貝」,則為容貌羞辱,凡此衡諸社
會常情,顯係貶損告訴人名譽,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
範圍,且顯然無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亦無文學、藝術或學
術上之正面價值,自屬公然侮辱之行為無訛。
㈤按對質詰問權並非絕對防禦權,基於進行主義之處分主義,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並非不可出於任意性之拋棄,果被告已捨
棄對質詰問權,或在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事實,或待證事
實已臻明瞭無再行調查之必要,均得視個別案情而有可容許
雖未經被告之對質詰問,仍無損其訴訟防禦權之例外,此參
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判決意旨即明。被告雖聲請
傳訊證人即告訴人、許君逑,證明告訴人與許君逑確實有染
,且許君逑曾於112年8月16日在臉書自行貼文公開此事等情
(見易卷第161頁),然許君逑上述貼文已有截圖在卷足憑
(見審易卷第109-110頁),而被告本案貼文所指皆為告訴
人之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不得主張真實性抗辯,業經論
駁如前,則告訴人與許君逑是否確實有染,即不影響判決之
結果,故本案待證事實已臻明瞭,並無傳訊證人即告訴人、
許君逑之必要,亦無影響被告之防禦權,附此敘明。
㈥綜上,被告散布文字誹謗及公然侮辱犯行均事證明確,可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
⒈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
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2、11、12、14至19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
⒊核被告如附表一編號3、10、13、20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
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罪數關係:
⒈被告如附表編號1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罪及散
布文字誹謗罪,核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處斷。
⒉按行為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
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如客觀
上之先後數行為,逐次實行,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
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各具獨立性,縱所犯屬同一之罪名,亦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
以分論併罰。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3、10至20所為,是張貼不
同的社群軟體貼文,各貼文之間可明確區隔,且其貼文多達
14篇,發文時間前後橫跨約6個月,依據社會通念,顯難認
為一行為,應認屬數行為,始為合理。是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3、10至20所示14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
分論併罰。檢察官主張應將該14次犯行以接續犯論擬,容有
未洽,惟其主張並不拘束本院之判斷,爰依法告知被告罪數
可能變更後(見易卷第447-448頁),自行判斷如上。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無前科(見易卷第459
-460頁),然其為博取流量及關注,以謀求私利,即公然貼
文任意傳述告訴人私德不檢,並恣意侮辱之,其貼文傳播速
度快、流傳範圍廣,能見聞者眾多,且被告前後犯行合計達
14次,時間橫跨約6個月,已造成持續性、累積性及擴散性
之損害,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甚鉅。又被告於偵查、審理中均
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犯罪後態度不佳,
不足據以為有利之量刑因子。再衡酌被告自陳其為碩士畢業
之智識程度,以寫作為業,月入約新臺幣40,000元,未婚、
無子女,毋須扶養其他親屬之生活狀況(見易卷第456頁)
,及其罹患失眠症之身心狀況(見易卷第411頁)等一切情
狀,依刑法第57條規定及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
旨,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3、10至20「罪名及宣告刑」欄
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後,再審酌被
告所犯各罪之犯罪情狀、罪質及侵害法益,兼顧刑罰衡平之
要求及矯正被告之目的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就所處有期徒
刑及拘役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本案臉書粉絲專頁,公然張貼 附表編號4、9所示貼文,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足 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 然侮辱罪嫌。
二、被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文字誹謗之犯意,在本案臉書 粉絲專頁,公然張貼附表編號5至8所示貼文,使不特定多數 人得以共見共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
貳、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 ,於6個月內為之;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或其告訴經撤 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7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參、檢察官認為被告張貼附表編號4至9所示貼文,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依刑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查被告張貼附表 編號4至9所示貼文時間,係在112年9月間某日至同年11月14 日間,告訴人亦自承於貼文張貼當下沒多久即已知悉等語( 見竹檢偵卷第161頁),然告訴人遲至113年6月5日始就此部 分具狀提出告訴(見竹檢偵卷第43-51頁),已逾越6個月之 告訴期間。又被告張貼各貼文之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核屬併罰之數罪,並非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業經認定如前 ,則就附表編號4至9所示貼文之告訴期間應分別計算,無從 與上述論罪部分合併計算。是以,附表編號4至9所示貼文已 逾告訴期間,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言論內容 罪名及宣告刑 1 112年8月17日 更正老公已是瑞昱副總VP 聯詠那個專睡處長的女人 螃蟹一呀,爪八個, 兩頭綠綠,這麼大個, 眼一擠呀,脖一縮, 爬呀爬呀過君逑。 我很討厭渣男, 但是我也嫉妒厭惡渣女。 性愛影片我看了,那三個女生一點都不無辜,每個都很enjoy。 君逑寶貝3號,聽說現在把自己整成塑膠人,私生活非常驚人,現任老公還是瑞昱處長。 上班睡群創處長, 下班睡瑞昱處長。 橫批:專睡處長。 老公現在人在國外出差, 應該很想衝回來休妻! (見竹檢偵卷第52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112年8月17日 安雪莉(聯詠寶貝3號)曾經有過一段婚姻,跟第一任老公生的孩子已經上國中了。 離婚後跑來去瑞昱當業務,知道長官單身,就主動投懷送抱,順利成為處長夫人,現在更晉身成副總夫人,兩人生了一個女兒,現在唸幼稚園。 偶然間,安雪莉巧遇了大比康,大比康對她來說有著致命的吸引力。 副總的照片我看了,是個好人,比康大小也很正常,稱不上帥,但是也絕對不會有人說他醜。 同公司的人說,副總是個憨厚老實的純情男,有夠可憐,頭頂超綠。 只能說,安雪莉的故事真的超勵志,人生非長官不睡。 最後,我相信竹科雖然很多騙感情騙身體的渣男,但是被騙的純情男也不少,請保重。 (見竹檢偵卷第53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12年8月18日 女生的感知就是比男人精準強大 不只一個女生私訊跟我說,安雪莉真的很ㄅ一ㄠ(三聲),沒什麼女生朋友,都跟男人混。 Cheery Ho也差不多,社群上都是男人在留言,你一句我一句的打情罵俏,把老公當青瞑。 往往男生覺得漂亮的對象,女生都覺得不怎麼樣啊,真正漂亮能幹有實力的女生,卻又被男人當成鬼,不然就是開嗆「台女都一樣」。 醒醒吧還在閉眼的男性,快點培養「女性識讀」的能力。 (見竹檢偵卷第55頁) 江妍熹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12年9月間 「君子好逑」的事件沒有結束,中午我收到Podcast託管平台的來信,那個被大比康處長自爆跟他有染的三號劉姓女子,對我提告,並要求平台「#移除我的Podcast節目」。 劉姓女子請了非常資深有名的律師,果然有錢就是任性,想告就告,老公在大閘蟹任職,年薪上看2,000萬,這種區區律師費小錢不算什麼。 律師函中有一段提到「廣播節目未經任何查證之下,逕散佈本人與孔劉太太戲稱為『大比康』之人搞曖昧之相關言論,並於節目中公開本人工作地點、英文名字、甚至大肆宣傳本人的婚姻狀況及家庭生活,意圖誘使外人誤信本人男女關係混亂,對婚姻關係不忠等情。」 以上真是天大的笑話!寶貝三號以上所提及的種種內容,都是大比康自己發文自爆「已婚,育有一女,多年前供應商,到現在雖然已婚,但我還是不放過可以玩的機會。雖然有上述可以固定打砲的對象,但是我還是每天都必須跟她聯繫搞曖昧。」 為什麼不去告大比康啦,莫非還有愛? 我公開了什麼事情?我頂多是第一個說出,寶貝三號的老公是某大科技公司的副總,這算哪來的誹謗或是妨害名譽?一個女人能嫁給副總,是多麼努力後的成就啊,值得讚賞耶。 曾經離婚也育有一名已就讀國中的兒子,請問又誹謗或是妨害名譽了什麼?離婚沒什麼啊,現在台灣離婚率那麼高,為什麼要瞧不起離婚的人? 然後寶貝三號要求我「回覆她名譽」,被大比康摧毀的東西,冤有頭債有主,要我背黑鍋幹什麼? 她說,我是「為了提高自身知名度而惡意侵害本人名譽及隱私權」還是搞錯對象了吧?為什麼不去找大比康?為了提升知名度所以惡意侵害寶貝三號的名譽,這一點也很荒謬,我在書寫關於她的文章時,完全沒有想到知名度,只覺得這女生真的很奇葩,我非常厭惡這種人。 律師函中,寶貝三號也自爆,「孔劉太太經臉書審查認定相關內容涉及不實資訊而遭下架」,而本人早於112年8月19日至警局對該粉絲專頁不實內容提告刑事妨害名譽。 吼,抓到了喔,我的粉專被癱瘓就是妳等相關人搞的。 搞清楚喔,我不是因為「涉及不實資訊」文章被臉書下架,原因是什麼,怎麼搞出來的,寶貝三號本人非常清楚。 現在寶貝三號警告託管平臺,要將我的「廣播節目」予以移除,否則將對該公司、負責人以及涉及系爭廣播節目之相關人員,提起刑事加重誹謗妨害名譽之告訴,及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拜託,沒唸書的話,也要多讀書。寶貝三號真的有搞懂Podcast是什麼東西嗎???臉書你們有辦法直接把我搞掉,這種Podcast平台不是可以讓你們這樣無法無天的。 世道上,又出現一個「以訟止謗」的傢伙。我又不是沒被告過,我真的沒在怕。 沒關係,我們法庭見,我也好想看看,外傳整到壞掉的寶貝三號,到底長得什麼樣子。 週末快樂喔,寶貝,祝福您和您的副總先生,有個愉快的假期。 (見竹檢偵卷第58-59頁) 被訴此部分公訴不受理。 5 112年9月間 小聰明讀者表示 「副總就是不處理外遇,處理妳啊,有夠瞎。」 #這麼好的老公打著燈籠都找不到 (見竹檢偵卷第60頁) 被訴此部分公訴不受理。 6 112年9月間 我社區的管理員大哥,感覺是做身體健康的,小時候在美國長大。 因為寶貝三號的事情,我有提醒管理員大哥,可能又要幫我收一些奇奇怪怪的信件。 大哥今天跟我再次聊到這件事情,他說:「丟臉的事還敢告,臉皮滿厚的,難怪敢做這種事,真的愛就不會做傷害對方的事。」 對於綠綠的副總,大哥的評論是:「太放縱自己老婆吧!」 講到最後,大哥自爆:「我堂弟是XX的總編輯,之前是OO的總編,被挖到XX。」還截圖給我看他所言不假。 哈哈哈,我來想想可以怎麼拜託XX的總編輯讓我爆紅吧! 有很多秘密的人,記得對社區管理員好一點,他們是知道最多住戶秘密的人。 不過我還好,因為我生活超級規律無聊,但是沒有開車的我,目前都把停車位給管理員大哥用! (見竹檢偵卷第61頁) 被訴此部分公訴不受理。 7 112年11月12日 我還是不懂,「老公是螃蟹副總,男友是君羊創處長」,哪裡妨害妳名譽了,妳很懂睡 像我老公孔劉,男友寅成, 每天也都睡得樂不思蜀的。 我們同一國好不好,讓別人對我們一起羨慕、嫉妒、恨! (見竹檢偵卷第63頁) 被訴此部分公訴不受理。 8 112年11月14日 讓我為您戴上一頂綠色的帽子 副總我在門口等您五分鐘 送您一頂我的「原味帽」 #老實人 #生活總要帶點綠 (見竹檢偵卷第64頁) 被訴此部分公訴不受理。 9 112年11月14日 因為偵查不公開,我暫時不能說明警察問了我什麼問題。 但是我還是想說,寶貝三號的腦袋不是普通的離奇。 副總是嫌自己太聰明,想要洗基因讓自己的後代笨一點嗎? 阿彌陀佛 (見竹檢偵卷第65頁) 被訴此部分公訴不受理。 10 113年1月間 我真的覺得我應該再來寫一本「惡女」的書,才能平衡一下形象,不然大家都說我仇男。 #女人壞起來真的比男人還可怕 目前可以寫的主角已有:直銷騙子懶覺瑜、新聞界素秋姨、螃蟹爬牆副總夫人、教育界大瘋女 #惡女們不用太緊張因為我會先把劇本寫完 (見竹檢偵卷第67頁) 江妍熹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13年1月間 #關於大比康跟副總的加腥寶貝 耶,這個久違的畸戀二人組的名字再次出現,是不是讓你們覺得既熟悉又陌生? 這世界上有很爛的記者,也有好的記者。 我答應到時候開庭,會給某家電視台獨家採訪權及跟拍權。 這麼歡樂的案子,才是流量密碼啊。 (見竹檢偵卷第69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13年2月間 #群創我來了(有來要買豬鼻子嗎) 來幫#加腥寶貝尋找他魂牽夢縈的姘頭大比康 #科技業最後一塊拼圖補上。 特地戴了豬鼻子,我發現鼻孔大,呼吸並沒有比較順暢,而且鼻孔一大,看起來就會很像豬 不過為了藝術犧牲形象,我可以沒關係。 我還準備了兩頂帽子,一頂是「#您老婆真棒」,一頂是「#抓奸現場請戴好此綠帽」。 冤有頭,債有主,妳想要回覆名譽應該去找#大比康,找我真的不對捏,我覺得#妳對大比康還有愛,#這樣螃蟹副總怎麼辦? 妳到底離婚了沒啊,老公好可憐。 (見竹檢偵卷第70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113年2月間 期待快點開庭,這樣我就可以看到傳說中整形整到壞掉,而且奶奶還比頭大、嘴唇跟小丑一樣的加腥寶貝。 我真的很想跟妳相見歡。 而且每次來竹科都很好玩,有竹科神秘人士會全程陪玩,我愛她們 今天出發的時候,也遇上了上回讓我得到3萬個讚的705廖建利司機伯伯,伯伯沿路陪我聊天。 回程時,新竹站上車時,高鐵上人滿到爆,桃園站一到,一個伯伯準備下車,他指定我去坐他的位子,一整個人品大爆發。 結論,我還要再來新竹玩,新竹好好玩 #還好孔太太不是大比康 #不知道螃蟹副總今年年終幾個月 (見竹檢偵卷第71頁) 江妍熹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113年2月間 #高端玩家#陸版牛家腥 瞞著交往兩年多的CEO男友,閃嫁富二代,最後慘遭富二代退婚。 螃蟹副總,您要硬起來啊,不要讓別人笑台灣男人軟綿綿 #一邊是副總一邊是處長 #左右的不是為難了自己 副總啊,不要讓您的年終獎金,變成流律師拿去做公關上媒體的高級禮盒,以及您愛妻身上的填充物。 浪費啊~ (見竹檢偵卷第72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113年2月間 孔太太:「#我從來就不怕人設翻車,#因為我每天都在開碰碰車。」 最近看到很多人提醒「請網紅善用流量」,水能載舟,也能覆舟,我覺得非常忠肯,因為如果濫用,有一天反作用力可能會反噬自己。 … 雖然我因為寫文章已經成了「被告專業戶」,但是那些愛亂告人的人,才是最不要臉的人。從那個桃園甜不辣手成男、台北市府前機要秘書張胖、一路到討客兄的螃蟹副總夫人,他們幹了傷天害理的事情,還不知道低調,只會以訟止謗,最終都會走向滅亡。 … (見竹檢偵卷第74-75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113年2月間 發哥長官說:「她(澱粉小姐)的TA都是苦命人,苦命人才會想吃別人推薦的保健品來延年益壽。」 發哥長官要我多做研究那些在我粉專潛水的竹科高學歷高收入的男人,到底什麼時候會掏出卡來。 所以我就問, 竹科男你們到底想買什麼? 壯陽藥?小孩玩具?安太座愛馬仕? 已經數不清n個人跟我說「史考特˙沈」是大好人,只是娶了不好的女人。 我已完全知悉。 我會快點寄賀卡給他,連那頂原味綠帽一起寄出。 (見竹檢偵卷第76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113年2月間 #好詩好濕(承上篇) 群創有個許大比康 發哥有個許大比康 兩人山前來比康 不知是群創的比康大 還是發哥的比康大 但是我還是最愛讓螃蟹副總戴綠帽的淒厲人妻「寶貝三號」 (見竹檢偵卷第77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113年2月間 到底是情愛的糾葛、命運的糾纏、金錢的誘惑,還是利益的衝突? 竹科真的是一個很奇妙的地方。 之前群創處長sleep螃蟹副總夫人, … (見竹檢偵卷第78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113年2月間 雪莉的老公是螃蟹副總,但是她戀上了有大比康的群創許姓處長。 米迪的老公是綠能源大老闆,但是她戀上了有大比康的發哥許姓處長。 #強烈懷疑兩名許姓男子有血緣關係 #而且專玩水字部首姓氏男子的妻子 雪莉和米迪的老公,看起來各方面都大勝有著大比康的對手,這兩個女人到底在想什麼 #史考特和阿爾文的悲傷真的很悲傷 (見竹檢偵卷第80頁) 江妍熹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113年2月間 「生命中的小人,也可以是人生裡的貴人」 2024年我強烈領悟這句話的真諦。 LINE群組內,好多人跟我說,他們都是從群創大比康事件開始追蹤我,還去買了我的三本書來看。 看到大家對我這麼好,開庭當天一定廣邀大家蒞臨現場。 不過呢,我對於寶貝三號和她那個目小奸詐臉的網紅律師都是「巨蟹座」這件事情,感到非常不爽! 怎麼可以這樣玷污我老公的星座! 巨蟹座爛人怎麼這麼多 … (見竹檢偵卷第81頁) 江妍熹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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