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194號
TPDM,114,審附民,1194,202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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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194號
原 告 韋念慈
被 告 曾煥育
被 告 呂竑豫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審訴字第211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
決處刑,案號為114年度審簡字第5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
,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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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