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王晨希
被 告 陳瀚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4年審簡字第321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
定,並準用於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程克琳 法 官 王星富 法 官 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