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134號
TPDM,114,審簡附民,134,202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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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34號
原 告 吳連昇
被 告 曾昭明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4年度審簡字第91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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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