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14年度,128號
TPDM,114,審簡附民,128,202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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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28號
原 告 陳準明
被 告 呂喬田
法定代理人 呂美秀

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宋恩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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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