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郭素鑾
被 告 陳肇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67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謝欣宓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意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