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853號
TPDM,114,審簡,853,2025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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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豐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58
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中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266號
),經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李豐旭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李豐旭於本院審理
程序之自白(見審易字卷第28頁)」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適用: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
罪。
 ㈡量刑審酌: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財物,
竟侵入住宅為本案竊盜犯行,實應非難,兼衡被告犯後坦承
犯行但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之態度(被告於審理時自述無
賠償能力),並參酌被告於本院審理程序時自述高職畢業之
智識程度、未婚、現從事保全工作,月薪約新臺幣3萬元、
須扶養母親等生活情況(見審易字卷第29頁)、告訴人所受
損失高低,暨被告所述行為動機、手段、目的及前有竊盜前
案之非佳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之說明:
  被告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為其犯罪所得,既未實際賠償被 害人,自應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依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59點,



判決書據上論結部分,得僅引用應適用之程序法條),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孫沛琦提起公訴,檢察官王鑫健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賴鵬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意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應沒收之犯罪所得 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欄一所示之腳踏車1輛。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58號
  被   告 李豐旭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6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豐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凌晨0 時36分許,乘臺北巿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1號住宅大樓警衛人 員不注意之際,侵入該大樓地下室停車場,徒手竊取大樓住 戶劉冠緯所有之腳踏車1輛,得手後騎乘該腳踏車離去。嗣 經劉冠緯發現腳踏車失竊,調取監視器後報警處理,始由警 方循線查獲。
二、案經劉冠緯訴由臺北巿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 據 方 法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李豐旭之供述 被告坦承侵入本案案發地點大樓地下室竊取腳踏車 2 告訴人劉冠緯之指訴 告訴人所有,停放於住處大樓地下室停車場之腳踏車遭人竊盜之事實 3 臺北巿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1號住宅大樓監視畫面擷圖 被告侵入左列地址大樓地下室竊取腳踏車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檢 察 官   孫 沛 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歐 品 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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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