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原簡附民字,114年度,19號
TPDM,114,審原簡附民,19,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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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19號
原 告 謝哲仁
被 告 高佳佳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原訴字第87號詐欺等案件(業經改以簡易
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審原簡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
第1項,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賴鵬年
法 官 謝欣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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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