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8號
原 告 李宥騰
被 告 盧詩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9號),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盧詩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69號
),經原告即告訴人(下稱原告)李宥騰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
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份在卷
可佐(見本院審交易字卷第83至84頁),爰依前揭規定,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翁毓潔 法 官 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琛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