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俊廷
選任辯護人 王馨儀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字
第31號、114年度調偵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俊廷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而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葉詩佳 法 官 翁毓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陽雅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