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4年度,60號
TPDM,114,審交簡,60,202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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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志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
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審判期日均自白犯行,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子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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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