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簡字,114年度,138號
TPDM,114,審交簡,138,2025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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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3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科


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
038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
案號: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34號),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科升犯服用毒品尿液所含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
以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理由
一、犯罪事實要旨:
  黃科升於民國113年10月10日凌晨4時27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
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另案
辦中),明知施用毒品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即不得駕駛
動力交通具,仍於同年10月10日凌晨1時50分許前之某時
,基於尿液所含毒品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
上仍駕駛動力交通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
通重型機車行駛在臺北市中山區之市區道路,嗣於同年10月
10日凌晨1時50分許,行經臺北市○○區○○○路000號前,因違
使用平板手機,為警攔檢盤查,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
後,鑑定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值580n
g/mL)、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濃度6280ng/mL),濃度
值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致不能安全駕駛,而
查悉上情。
二、下列證據足證上開犯罪事實
 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0月29日濫用藥物
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1580號)、濫用藥物尿
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
第四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各1份。
 ㈡被告黃科升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服用毒品尿液
所含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仍駕駛動力交
具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施用毒品對人之身體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
,且施用毒品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有高
度危險性,仍貿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市區道路,漠視
往來公眾之人身安全,所為誠應非難。復考量被告於本院訊
問時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目前從事社區清潔,月收入
約1萬元。高中畢業,需要扶養62歲的父親,沒有小孩等語
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須附繕本)。
六、本件檢察官程秀蘭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進榮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鼎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 1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3 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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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