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39號
TPDM,114,單禁沒,239,202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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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家亨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947
號案件,扣案之大麻2包、哈密瓜錠10錠,均屬違禁物,故
均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
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
國114年2月5日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毒偵緝字第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裁定書、不
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先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大麻2包,均經臺北榮民醫院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有
該院113年5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
㈡為證;又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比特幣圖案草綠色圓形錠劑
10顆,抽驗2顆,經臺北榮民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及液相
層析質譜儀法檢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硝甲西泮成分
等情,有該院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C00000
00-Q號鑑定書在卷可稽,上開扣案物均為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
禁物,而包裝袋與盛裝之毒品,以現今採行之檢驗方式難以析
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將之一體視為毒品,一併與其
內所含之毒品成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毒品因取樣供鑑驗耗損部分,既已驗
畢用罄滅失,自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準此,聲請人
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備註 1 不明植物1包(含外包裝袋1 只,驗前淨重:0.0789公克,驗餘淨重:0.0655公克) 鑑定書文號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5月3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 2 大麻1包(含外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4.9561公克,驗餘淨重:4.9424公克) 3 比特幣圖案草綠色圓形錠劑10顆(含外包裝袋1只,驗前淨重:10.7686公克,驗餘淨重:8.5486公克,驗餘數量為8顆) 鑑定書文號: 臺北榮民醫院113年5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C0000000-Q號鑑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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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