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23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業經
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大麻煙草碎片
、菸彈等,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而大麻屬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同
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一)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
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之綠色乾燥植株碎片、紅棕色乾
燥植株碎片各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
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鑑定,均檢出如附表備註欄6至7所示之第
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該中心112年8月16日航藥鑑字第00
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參,堪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
毒品,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聲請人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
項規定,聲請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大麻菸
彈3支、大麻菸彈殘管4支,然其經送鑑後,顯示有檢驗結果
之物品僅有5支(鑑驗結果詳如附表備註欄1至5),與所聲
請沒收銷燬之物品間,在數量上無從合致,無從以記載區分
所驗物品者為何(如無法以外觀辨明孰為所載之「1.黑色煙
彈(含軟蓋)」「2.黑色煙彈」「5.黑色煙彈」等,見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319號卷第55、58、60、2
91、297頁),縱係以抽驗檢驗之,不僅不知其抽驗標準,
亦不知抽驗者為何者,況所驗出之毒品成分,更核與附表編
號一、二記載之「大麻」不符。是以,本院自無從依現有卷
證資料認定附表一、二之大麻菸彈、大麻菸彈殘管是否均屬
毒品、若屬毒品,則毒品成分為何,要難遽予宣告沒收銷燬
,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扣案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物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其餘部分,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唐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名稱 種類或數量 毒品成分 備註 一 大麻菸彈 3支 大麻 1.黑色煙彈1個(含軟蓋)。經刮取煙油,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Cannabinol、Cannabidiol成分。 2.黑色煙彈1個。經刮取煙油,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Cannabinol、Cannabidiol成分。 3.HAZE煙彈1個(紅線)。經刮取煙油,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Cannabinol、delta-8-Tetrahydrocannabinol成分。 4.DREAM煙彈1個(深紫線)。經刮取煙油,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Cannabinol成分。 5.黑色煙彈1個。經刮取煙油,檢出Tetrahydrocannabinol、Cannabinol成分。 6.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淨重0.0360公克,取樣0.003公克,餘重0.033公克,檢出微量Marijuana成分。 7.紅棕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淨重0.649公克,取樣0.1克,餘重0.449公克,檢出Marijuana成分。 二 大麻菸彈殘管 4支 大麻 三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綠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 淨重0.0360公克,餘重0.033公克 大麻 四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紅棕色乾燥植株碎片1袋 淨重0.6490公克,餘重0.549公克 大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