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225號
TPDM,114,單禁沒,225,202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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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燕翼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記載。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林燕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04號為緩起訴處分,未經
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
(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可參(見毒偵卷第77頁),屬違
禁物無訛,而該等物品內所殘留之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
亦無分離、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是應一體視為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併諭知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宇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金屬吸管1支(透明軟管) 2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金屬吸管1支(紫色吸管) 3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塑膠瓶1個 4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破裂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 5 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殘渣袋1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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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