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沅逢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18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2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沅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
度毒偵字第185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鑑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而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
0條第2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郭沅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北地檢署
檢察官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3
24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
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4年2月28
日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述
不起訴處分書、本院113年度毒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法務
部○○○○○○○○114年2月3日新戒所衛字第11407000570號函附之
「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
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並經本院閱卷查明屬
實。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GC/MS)檢驗
後,檢出如附表「成分」欄之毒品成分等情,有附表「證據
出處」欄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憑,自均可認屬違禁物。而以現
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該等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
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應與違禁物
等同視之,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
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滅失
,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名稱 數量 成分 證據出處 1 玻璃球吸食器 1個 經刮取殘渣,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3年7月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署113年度毒偵字第1858號卷第157頁) 2 白色透明結晶(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 3袋(含包裝袋3只,淨重0.175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驗餘淨重0.1748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