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AW000-A11355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翁栢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BERNSTEIN MATTHEW COOK被訴妨害性
自主案件(114年度侵訴字第38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准許AW000-A113550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被告BERNSTEIN MATTHEW COOK被訴妨害
性自主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害人本人,為了解訴訟程序之
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之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
護訴訟權利,爰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
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
本案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查檢察官認被告BERNSTEIN MATTHEW COOK涉嫌刑法第225條
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被告陳漢威、蔡佩均均涉嫌前開罪名
之幫助犯而提起公訴,經本院分為114年度侵訴字第38號案
件(下稱本案)受理,先予說明。被告前揭被訴罪名屬性侵
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代號AW000-A0
00000號之女子為本案被害人,屬得聲請訴訟參與之人。經
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侵聲卷第11至25頁),
並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
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
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聲
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第455條之42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林奕宏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