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聲他字第4號
聲 請 人即
被害人之子 謝閔智
被 告 劉治銘
選任辯護人 張耀天律師
被 告 陳燕堃
選任辯護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過失致死案件,於本院聲請訴訟參與(11
4年度交訴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閔智准予訴訟參與。
理 由
一、按因故意、過失犯罪行為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之罪,其被害
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
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院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劉治銘、陳燕堃及其等之辯護人對
聲請人謝閔智本案訴訟參與之意見(見本院審交訴卷第89頁
,交訴卷第21頁),並考量聲請人係本案被害人謝秋風之子
(見偵12561卷第57頁之戶籍謄本),與被害人為直系血親
關係,對於本案訴訟之進行及結果,乃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應保障其訴訟參與之權利,且查無其他不適當事由,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准予聲請人參
與本案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沛元
法 官 蘇宏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勝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