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97號
TPDV,106,司促,12497,201708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湖科學園區第三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郭土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壹佰參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1/1頁


參考資料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