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711號
TPDM,113,易,711,202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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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達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948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明達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如附表一「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於全部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吳明達基於詐欺之單一犯意,接續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施用
詐術情節」欄所示之時間、事由誆騙成年女子A女(真實姓
名年籍詳卷),致A女陷於錯誤,而於該表「交付財物」欄
所示之時、地將該欄所示之財物交付吳明達吳明達因此共
詐得現金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暨價值81,500元之金飾1
件。
二、案經A女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係屬傳聞證據,
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查證人即告訴人A女於警詢之陳述,被
吳明達否認其證據能力,而告訴人已於審理時到庭證述,
其警詢之陳述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規定
之情形,依前揭規定,應無證據能力,僅得作為憑信性及證
明力之彈劾證據。
二、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
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有
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曾因故向告訴人借款,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犯行,辯稱:伊確實有借款未還,但並無虛捏事由向告訴人
借款云云。經查:
 ㈠、被告曾自告訴人處收受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款項等節,為
被告所坦認(D卷第147頁),核與告訴人於審理時之此部
分證述(D卷第213至227頁)大致相符,並有被告與告訴
人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3份(B卷第47至55、259至363
、381至410頁)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為真實

 ㈡、被告確有虛捏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事由,並因此自告訴
人處詐得各編號所示之財物,有下列證據可資認定:
  1、證人即告訴人於審理時證稱:伊係於111年12月間在案外
陳世哲團購的辦公室認識被告,當時案外人陳世哲
心伊另案被蓮花廟詐騙之進度,被告就開始說他有陰陽
眼、看到伊被下降頭,因此運勢不佳。被告於111年12
月21日對伊稱其有投資木材,賣出去可以換到好幾百萬
元,就跟伊拿50,000元,說可以還伊翻倍的款項,其承
諾於112年1月19日要還伊但都沒有還。被告另稱其在新
北市有經營一個賭場,有侯友宜做靠山,因為被告的氣
勢很低迷、伊也很低迷,兩人運勢可負負得正,伊投資
他的賭場可以過運並賺取收入,伊就於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5日分別各交給他50,000元、60,000元。當
案外人吳明益有在追求伊,被告知道此事後就說他跟
案外人吳明益同名同姓,氣場會比較旺,叫伊跟案外人
吳明益拿300,000元投資賭場過運,但當時案外人吳明
益沒那麼多錢,所以是分批於111年12月30日在伊住處
前給被告100,000元、112年1月5日給剩下的200,000元
,但實際並無給予伊任何還款或分紅。案外人吳明益
訊軟體LINE暱稱為「Vincent」,伊與被告有會以V先生
稱之。被告於112年1月6日求伊幫他刷卡購買給密宗老
師之生日禮物金飾,否則會影響作法即幫伊解降頭,伊
就刷卡墊款,但被告事後也沒有還款,伊實際上從來沒
見過密宗老師,也不知道其住在何處。被告另稱案外人
連献榮用古曼童下降頭養在伊子宮,伊有時腹部會不舒
服就是古曼童作祟,上述45,000元、20,000元都是作法
的錢,被告說他會跟密宗老師配合解消降頭,2月後會
開始起運,但密宗老師表示要等起運才能還伊錢。被告
於112年1月31日稱密宗老師發生事情,要伊給10,000元
,該款項係密宗老師要的,被告稱會於同年2月2日還款
,但並未歸還。被告於112年2月17日在龍江路的超商對
伊稱大梵天王是他老師,他可以跟大梵天王溝通,伊有
泰國的廟下降頭,要請大梵天王就是泰國四面佛
可以化解。被告當天要伊陪他去大梵天王那邊就要求伊
包紅包給祂,伊就用紅包袋裝了現金10,000元。被告於
同年月19日時又說因為幫伊做法的時候遭到反噬,他家
中保險櫃有現金10,000,000元被古曼童的血濺到膜包住
了,沒辦法取出來使用或清償對伊之欠款。大梵天王說
化解要燒掉14,000元,伊就用紅包袋裝給他,被告拿了
錢就走了,伊沒有看過他實際有燒;被告於同年月23日
又說大梵天王說要繳50,000元,因為殺了古曼童現金被
汙染,需要這筆款項,伊當時沒有錢了,就跟案外人
智安調錢支應,被告稱後續會加10,000元還伊,但最後
也沒還。被告於同年月26日又稱需至其出生地新竹作法
才有用,又跟伊拿了60,000元;被告於同年3月9日又稱
其因史治美江詩婷案件已經被判入獄,但他有司法白
手套人脈知道其戶頭有18,000,000元被凍結,需要和解
金就是收買費125,000元,就可以解凍帳戶還伊錢,伊
付了這筆錢但被告沒有還款;被告於同年4月4日又稱賭
場要出金,希望可以收買1名股東,待投票通過出金後
就可以還伊錢,其帳戶被凍結無法領取政府普發之6,00
0元,一旦無法收買股東就無法拿錢,伊就只好給被告
錢。但實際上從來沒出過金,被告每次都謊稱要還錢、
這是最後一次,還要求伊不能提告,不然就不還伊錢
,被告匯入第一銀行華南銀行之款項係被告稱要送伊
筆電的錢等語(D卷第213至227頁)。就其歷次交付款
項之緣由、被告當時所用之話術均能說明甚詳。
  2、告訴人前揭所言與其提出與被告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相符:
   ⑴、被告於112年1月6日表示當日向告訴人借款81,500元並
承諾於1月31日如數歸還之訊息後,接著傳送內容為
老師要我跟妳說聲謝謝!他要我跟妳說他會全力以
赴的護著妳請妳寬心」之訊息(B卷第267頁),與告
訴人證述當日被告有以密宗老師生日為由要求告訴人
刷卡購買金飾1件交付被告相符;告訴人於112年2月
某日傳送內容為「你之前拿走我10000塊紅包給密宗
過運的,你沒有寫下來給我,只說古曼童死掉會一起
還」之訊息予被告,被告則回覆該訊息稱「這錢確實
存在,並未登記於帳上」(D卷第295頁),被告就該
款項存在與借用事由均無異議;被告於112年3月9日
傳送內容為「天王今天開始封印三天錢。」之訊息,
待告訴人於同年月13日回覆稱:「今天是第五天了!
!!」,被告又稱:「重點14號15號兩天金額怎麼調
不是我能掌握的」,且被告亦曾傳送內容為「我先去
密宗老師那裡」、「連胖子養了6個古曼童昨天夜裡
被我殺了4個,由於他們的血噴灑到我的身體所以我
才會這麼嚴重,我現在在老師這邊老師要我不要到處
今天一定護住處理好」(B卷第393頁)、「我把古
曼童放在老師那邊需要時間」(B卷第397頁)、「天
王今天要10000。換個角度明天可以拿到的錢更多…。
今天。小不忍、亂大謀」(B卷第398頁)等訊息,足
徵告訴人稱被告有以「密宗老師」、「古曼童」、「
大梵天王」等事由取信並索要款項,並非子虛。
   ⑵、告訴人曾向被告質疑稱「賭場也是假的嗎?」,被告
則回稱「真的」,且亦表示「賭場營業到3月底」、
「17號郵局才能領,至於場子怎麼…需等開完會才知
道」(B卷第387至390頁),被告顯然係明確表示賭
場存在;參以告訴人於同年月11日傳送內容為「V說
為什麼是20?還有他無法答應除非過年前給36」之訊
息,被告則稱「過年前給16,元月31日給20,關於V
先生這部分妳還有9……這20最主要借v先生的名讓我和
安然度過……」(B卷第271頁),亦與告訴人證稱被
告請其向案外人吳明益先後借款100,000元、200,000
元投資賭場,且有特別表示案外人吳明益與被告姓名
相近有所助益並無不合。
   ⑶、告訴人於112年間曾以訊息詢問被告稱:「木材的錢可
以還了吧?當初說只要過橋就可以拿錢了?過奈何橋
是不是?」,被告則回稱:「木材生意到目前都沒有
進展,我也想趕快成」,告訴人質疑稱:「你去年明
明說已經談好了、說什麼需要我的負負得正」,被告
又回稱:「談好了後來變卦了,就像你說天底下很多
莫名其妙的事都發生了」(B卷第384頁),被告於準
備程序亦不爭執曾以經營木材生意為由向告訴人索款
(D卷第147至148頁),但從未兌現還款或實際分潤

   ⑷、況告訴人曾於112年4月15日以如附表二所示之訊息詳
列其交付被告各筆款項其對應事由,被傳送「快來幫
我」之貼圖催促被告還款,被告除傳送「熊大撒錢」
之貼圖外,並無其他表示(B卷第49頁);告訴人同
日亦因發覺遭被告欺騙以如附表三所示之訊息厲聲質
疑被告,被告仍僅回覆稱「你不用在那邊嚼舌根重點
是把事情圓滿處理你急或幹沒有用,你愈急我愈無法
處理好」(D卷第341至343頁),並無反駁告訴人指
控事項與事實有悖。
   ⑸、是參酌前開對話紀錄,應認告訴人前揭證述確與事實
相符,被告確有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虛構事由向
告訴人借款甚明。
  3、被告雖辯稱:伊確實有跟告訴人借錢未還,對話紀錄伊
有說的是事實,大梵天王是伊個人信仰,因為告訴人一
直逼伊還錢伊才用藉口,木材生意是伊有朋友從印尼
口黑檀木,有一些邊角料可以給伊賣給需要之加工廠,
伊沒有用不實事由與告訴人借款云云。惟:
   ⑴、被告此部分所辯,與本院依告訴人指述、被告與告訴
人間對話紀錄認定之結果不符,已如前述。被告於前
開對話中確實主動提及「密宗老師」、「古曼童」、
「大梵天王」等字眼,倘被告僅係託詞安撫,應至多
僅於告訴人提及此等事項時被動附和,豈會主動表示
「6個古曼童我殺了4個」、「把古曼童放在密宗老師
那邊」(B卷第393、397頁)?足見被告確如告訴人
所述,藉由謊稱自己具有神通異能以博取告訴人之信
任;被告亦於前揭對話紀錄中向告訴人明確表示賭場
存在,並稱得否出金即提取投資款或利潤有待開會決
定(B卷第387至390頁)而與告訴人指述相符,被告
空言辯稱係拖延還款之藉口,不足採信。
   ⑵、被告辯稱其有經營木材生意,但就其轉售所謂印尼
檀木邊角料之朋友姓名、買方加工廠名稱均稱需回想
查找始能提供(D卷第148頁)而語焉不詳,輔以其於
告訴人間對話紀錄亦從未提出此等可資查證之資料(
B卷第384至386頁),足見此部分亦屬被告虛構之交
易內容,並無可取。
 ㈢、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辯,要係避究卸責之詞,均不足採
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各「施用詐術情節」欄所示之時間、事由
詐騙告訴人,致其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於密切接近之時
間實施詐欺犯行而侵害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
性極為薄弱,顯係出於同一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
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而為接續犯,僅論以一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審簡上字第177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108年度上易字第913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於111
年1月13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D卷第
177至207頁)附卷為憑。被告於該案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
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詐欺取財罪,構成累犯,並經公
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辯論時指明,並主張應依累犯之規定
加重其刑(D卷第233頁),本院審酌前案犯罪類型與本案
相同、罪質相近、前案係入監執行、前案執行完畢日距本
案犯行約1年,認本案適用刑法第47條累犯加重其刑,尚
不致使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爰依司
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加重其法定最高及最低度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合法
賺取所需,竟接續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虛捏事由向告
訴人詐取該編號所示之財物,所為不該之犯罪手段、所生
損害;被告始終否認犯行,未曾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
原諒,且就本案所涉款項迄今並無返還告訴人分文之犯罪
後態度;參以告訴人於審理時表示被告行騙多年、前科累
累,希望本院參考其前案紀錄,從重處理之意見(D卷第2
27頁);佐以被告除前揭構成累犯之案件外,尚有諸多包
含詐欺在內之財產犯罪前科,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D卷
第177至207頁)附卷為憑;兼衡酌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智
識程度、入監前從事原物料買賣、月收入約100,000餘元
、離婚、育有成年子女2名、需扶養罹有重度憂鬱、躁鬱
同居人,於服刑前有支應其生活開銷之生活狀況(D卷
第2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三、沒收
  被告犯罪所得即如附表各編號「財物」欄所示之物,均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郁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怡修、戚瑛瑛、劉文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施用詐術情節 交付財物 時間 事由 時間 地點 財物 1 111年12月21日 被告有在經營木材生意,倘告訴人投資,可於112年1月19日返還翻倍利潤云云 111年12月21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現金 50,000元 2 右列時間前某時 被告經營賭場獲利可觀,倘告訴人投資,可連本帶利給予相當利潤云云 111年12月28日 告訴人住處樓下(臺北市中山區,完整地址詳卷) 現金 50,000元 3 右列時間前某時 111年12月30日 現金 100,000元 4 右列時間前某時 被告請密宗老師幫忙作法,待告訴人於2月起運即得拿取還款云云 111年12月30日 前同月下旬某日 現金 45,000元 5 右列時間前某時 112年1月上旬某日 現金 20,000元 6 右列時間前某時 被告經營賭場獲利可觀,倘告訴人投資,可連本帶利給予相當利潤云云 112年1月4日 現金 60,000元 7 112年1月6日 密宗老師生日贈與金飾云云 112年1月6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元辰銀樓 金飾1件 (市價81,500元) 8 右列時間前某時 被告經營賭場獲利可觀,倘告訴人投資,可連本帶利給予相當利潤云云 112年1月11日 告訴人住處樓下(臺北市中山區,完整地址詳卷) 現金 200,000元 9 右列時間前某時 密宗老師殺死古曼童傷到元氣過運需包紅包云云 112年1月31日 現金 10,000元 10 112年2月17日 祭拜大梵天王需要紅包云云 112年2月17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樓統一超商龍京門市 現金 10,000元 11 右列時間前某時 祭拜大梵天王化解古曼童汙染需要款項云云 112年2月19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現金 14,000元 12 右列時間前某時 112年2月23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現金 50,000元 13 右列時間前某時 為求效益需至新竹祭拜大梵天王而需要款項云云 112年2月26日 臺北市○○區○○街00號0樓 現金 60,000元 14 右列時間前某時 買通司法白手套以解除帳戶凍結提領款項還款云云 112年3月9日 告訴人住處樓下(臺北市中山區,完整地址詳卷) 現金 125,000元 15 112年4月4日 買通賭場股東以支持有利支出金方案云云 112年4月4日 臺北市○○區○○路000巷0樓統一超商龍京門市 現金 6,000元 備註: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公訴意旨時間所指如有與上述不符者,均逕行更正如上。 附表二:
12/21 木材5萬,1/19還 12/28 賭場5萬,1/19還 12/30 賭場10萬(V先生),1/20還 1/4 賭場6萬,1/9還 1/11 賭場20萬(V先生),1/31還 1/6 金子刷卡81500,1/30還 12月 作法4.5萬+1月山上作法2萬,2月等起運還 2/17 天王1萬 2/19 天王1.4萬 2/23 天王5萬(本票300) 2/26 天王6萬(本票200) 3/9 收買費12.5萬 4/4 媽媽忌日6000 附表三:
4月4號我媽忌日當天被你詐騙走的政府6000,請於4/17『早上』務必匯款給我,還有你宣稱什麼你自己跟四個角頭經營的賭場,有侯友宜監管卻4個月以來都沒辦法出金?? 另外,被你盜刷的卡費81500至今循環利息跟本金都沒有收到!! 其他的你自己詐騙拉投資說要給利息的部分都是你自己宣稱的,至今一毛也沒給,包含詐騙我朋友吳明益30萬,約定50%給15萬獲利等等 詐騙我朋友林智安5萬,說要付利息10000給他等等多筆話術,至今一毛都沒有拿到,我卻把自己的每月薪水分批匯款給受害者,至今詐騙累犯吳明達一句道歉都沒有!! 一拖再拖一騙再騙,即將入獄了,並多次恐嚇我不幫你湊你詐騙江詩婷的和解金10萬就不還我錢,卻在3月2日出庭時一毛錢都沒給江小姐,去還繼續詐騙我12萬五費用,謊稱要去招待所,一切一切種種惡行令人髮指 另外,你謊稱有密宗師父拿了盜刷用我信用卡買的金條,銀樓那邊有你盜刷的畫面!但是有沒有密宗要求你買金條給他請你自己出示監視器證明密宗在哪裡?金條在哪裡?你自己編劇心情相信除了上帝沒有人比你更清楚!! 卷宗對照表:
卷宗全稱 本判決所用簡稱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4092號卷 A卷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9487號卷 B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易字第487號卷 C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711號卷 D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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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