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13年度,3310號
TPDM,113,審易,3310,2025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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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3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芷筠
選任辯護人 林凱鈞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795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芷筠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黃芷筠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7月4日中午12時58分至同日下午5時20分許,在臺北市○○
區○○路0段000號2樓由陳祈儒所經營之模詭公關行銷公司內
,趁陳祈儒及店內工作人員未注意,徒手竊取如附表一所示
之物,放置於隨身背包內,僅結帳其他商品後離去。嗣數日
後經陳祈儒清點商品發現短少而報警處理,黃芷筠經員警通
知到案而將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交由員警扣押(已發還陳祈儒
),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陳祈儒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
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37
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件之待證事
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
第1項所定傳聞例外之同意法則,認有證據能力。而其他資
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有證據能力
,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訊據被告黃芷筠對於前揭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經核與證人
即告訴人陳祈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監視
器錄影畫面截圖11張、扣案物品照片2張、臺北市政府警察
信義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含扣押物品收
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告訴人警詢時所提「報案人
提供遭竊物品清單」暨比對資料、發現失竊流程暨相關資料
(對話紀錄、清點資料、被告轉帳資料等)1份、告訴人所
提「總庫存表」、「盤點未失竊清單」、「盤點失竊清單」
、「辦案失竊清單」、「失竊未尋回清單」、「報案失竊(
未尋回)清單」各1份(見偵查卷第57至60頁、第61至77頁
、第79至82頁、第83至107頁、第125至132頁、第167至197
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得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
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㈡、至於辯護人聲請調查克羅星品牌商品是否真品及向原廠進貨
云云,查本件被告係竊取告訴人販售之商品,售價自以告訴
人販售價額為準,商品買賣本無可能僅以成本售價而無利潤
,辯護人聲請調查告訴人進貨成本自顯無調查必要,附此敘
明。
二、應適用之法律、科刑審酌事由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另辯護人雖於辯論時稱被告自首云云,惟查,本件係告訴人
檢具相關事證於113年7月10日至警局報案後,員警依據事證
懷疑被告涉有犯嫌而於翌日通知被告到案說明,與刑法之自
首要件未合,自無該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徒手竊取財物之行為情
節,侵害告訴人財產權之程度,被告已將所竊取之財物交由
員警扣押發還告訴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含贓物清單)1
份存卷可參(見偵查卷第79至82頁),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之犯後態度,其雖表示有意願與告訴人和解,惟尚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自述目
前在服飾店上班,月薪約新臺幣3萬元,需扶養父母與自述
在身心科持續就診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三、沒收部分
  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竊得如附表一 所示之物業已返還告訴人,如前所述,依前揭規定自毋庸諭 知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起訴意旨雖認被告於上揭時、地尚有竊取如本判決附表二所 示之物,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犯上開竊盜罪嫌等語。然查, 附表二編號12部分,告訴人於113年7月15日警詢中已明確證 稱:第1次筆錄中所述少了12個克羅星項鍊,後來在店內找 到了,未遭竊取等語(見偵查卷第45頁)。是起訴意旨認被 告涉有此部分罪嫌,容有誤會。又附表二編號1至11部分,



除起訴書之附表編號一之一已逾越告訴人指訴之失竊物品數 量外,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而告訴人證述略以 :因事後清點發覺短少商品而懷疑被告竊取等語,查此部分 除告訴人上開指訴外,卷內監視器影像僅被告出入告訴人公 司大門情形,告訴人提出其數日後盤點資料亦無從證明短少 部分均確係遭被告竊取,是卷內尚無其他積極證據佐證被告 確有為此部分犯行,起訴意旨所舉之證據與所指出之證明方 法,既不能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之確信心證, 自難逕認被告有此部分犯行。又上開部分倘成立犯罪,依起 訴書所示,與前揭本案認定被告成立犯罪部分,有實質上一 罪關係,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明哲提起公訴,檢察官謝祐昀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黃傳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附表一:
編號 商品名稱暨數量 售價(新臺幣) 備註 1 超七手鍊4個 121,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2 愛心草莓手鍊2個 96,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3 黑銀鈦手鍊2個 13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 4 彼得石手鍊1個 26,8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5 銀髮手鍊1個 27,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6 貓眼順髮手鍊2個 12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 7 髮晶手鍊7個 42,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 8 金太陽手鍊3個 21,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 9 幸運草項鍊4個 8,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 10 幸運草手鍊1個 1,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 11 超七OT扣手鍊3個 4,8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 12 黑晶超雙圈手鍊(貔貅)2個 3,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 13 兔毛月光石手鍊3個 4,8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 14 黑晶超隨行手鍊 3個 7,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 15 澳洲蛋白石手鍊1個 5,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 16 月光石愛心手鍊1個 2,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 17 月光石切面草莓晶手鍊1個 4,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18 鈦晶紫牙屋手鍊1個 4,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19 紅紋石雙圈手鍊2個 9,4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 20 紅紋石單圈手鍊(搭蝴蝶珍珠)1個 2,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 21 灰月光雙圈手鍊(邱比特款)1個 2,7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 22 紫牙屋珍珠手鍊1個 2,4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 23 平安喜樂手鍊(親子款一大一小)1個 3,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 24 碧璽珍珠項鍊1個 3,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 25 十字架碧璽項鍊1個 3,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 26 黃水晶水滴手鍊2個 9,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 27 紫水晶水滴切面手鍊1個 4,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 28 貝母碧璽項鍊2個 4,4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0 29 貝母混搭瑪瑙項鍊1個 l,l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 30 克羅星戒指(大十字架女生款)2個 60,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4 31 綠幽靈半盆設計手鍊1個 6,8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7 32 七超閃靈手鍊1個 l,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8 33 蛋白蝴蝶戒指1個 2,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0 34 異形珍珠戒指(義大利工藝款)1個 5,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1 35 蘇俱來手牌1個 36,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2 36 海藍寶手鍊1個 1,4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3 37 和闐玉手鍊1個 2,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4 38 紫水晶草莓1個 1,4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 39 石榴石手鍊1個 1,8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6 40 漸層紫水晶手鍊1個 l,1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7 41 月光石戒指1個 98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8 42 黑髮項鍊1個 3,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9 43 珍珠吊墜(工藝型)1個 6,7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0 44 鈦晶手鍊1個 4,8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1 45 金太陽手鍊1個 1,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2 46 超七(隨行)手鍊1個 98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3 47 紫里灰石手鍊2個 2,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4 48 金草莓手鍊1個 1,2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5 49 彼得石1個 6,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6 50 阿魯沙手鍊2個 4,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7 51 舒俱萊大手鍊1個 11,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8 52 碧璽三圈手鍊2個 10,4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 53 碧璽單圈手鍊1個 35,0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0 54 珍珠項鍊1個 2,4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1 55 綠幽靈手鍊1個 4,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2 56 綠松石手鍊1個 3,9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3 57 黑晶超手鍊1個 2,3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4 58 金太陽方塊手鍊1個 l,60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5 59 超七手鍊(隨行款)1個 980元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6 附表二:
編號 商品名稱暨數量 備註 1 超七手鍊2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1所示物品 2 貓眼順髮手鍊2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2所示物品 3 幸運草手鍊8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3所示物品 4 閃靈手鍊(星座款)6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4所示物品 5 珍珠搭藍璘灰石碎銀項鍊2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5所示物品 6 兔毛海藍寶雙圈手鍊2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6所示物品 7 克羅星戒指(大十字架男生款)2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7所示物品 8 克羅星戒指(大十字架女生款)2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8所示物品 9 坦桑石戒指2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9所示物品 10 孔雀石貝母戒指4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10所示物品 11 蛋白蝴蝶戒指4個 起訴書附表一、附表一之一編號11所示物品 12 克羅星項鍊12個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5所示物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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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