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69號
原 告 許博翔
被 告 孫子豪
黃煒元
簡辰翔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60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
法 官 趙書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蕙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