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1504號
TPDM,112,附民,1504,2025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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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3號
                  112年度附民字第1504號
原 告 嚴心雅

鄭美瑜

被 告 賴鵬宇

訴訟代理人 賴宏銘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564號),經原
告嚴心雅及鄭美瑜分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
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
法 官 許凱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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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