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于甄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8
20號、第19231號、第20428號、第20478號、112年度偵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史于甄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辯論終結
,原定於114年5月27日宣判,茲因被害人遭騙經過等節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