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740號
TPDM,112,訴,740,202505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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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史于甄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68
20號、第19231號、第20428號、第20478號、112年度偵字第40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史于甄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辯論終結
,原定於114年5月27日宣判,茲因被害人遭騙經過等節尚有
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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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