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203號
TPDM,112,易,203,2025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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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2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啓鑌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
第19689號、110年度偵字第5431號、110年度偵字第1969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啓鑌共同恐嚇取財,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共同以言語明示為犯
罪組織成員而要求他人履行債務,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王啟鑌王裕淳以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代價承包邱晉芛
(業經本院審結)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承天
武聖廟」之裝修工程,於109年6月中旬發生工程項目爭議,
王裕淳並於109年6月底停工,與何鴻源(業經本院審結)、
柯泓宇(業經本院審結)、呂承遠(本院審理中)共同受邱
晉芛請求,為使王裕淳出面完工,一同處理前開工程事宜,
而為下列行為:
 ㈠王啟鑌邱晉芛柯泓宇共同基於妨害秘密及非法蒐集個人
資料之犯意聯絡,先由邱晉芛出資購買GPS追蹤器,王啟鑌
則依邱晉芛指示,於109年9月12日邱晉芛柯泓宇約同王裕
淳在捷運麟光站附近麥當勞協商工程事宜之際,將GPS追蹤
器裝設在王裕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左後輪保險桿內,柯泓宇王啟鑌並下載安裝GPS之定位APP
,以監控王裕淳車輛位置及停放處所。
 ㈡王啟鑌邱晉芛柯泓宇何鴻源呂承遠(上4人合稱邱晉
芛等4人)復於109年9月16日中午12時許,共同基於強制及
以言語明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要求他人接受債務協商
內容及履行債務之犯意聯絡,由邱晉芛柯泓宇以商討工程
內容為由,邀約王裕淳前往「承天武聖廟」,邱晉芛當場與
王裕淳清點現場未完工或疑有瑕疵之工程項目後,向王裕淳
表示其因工程延宕,須另行租屋居住,受有押租金5萬元,
租金每月2萬5千元共計10萬元損失,復工後應由他人監工,
6萬元之監工費由其與王裕淳共同負擔,嗣後如仍未能完工
,則須賠償20萬元等語,要求王裕淳簽立「協議書」及面額
3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本票各1張,王裕淳表示需
再考慮並拒絕當場簽立後,呂承遠即阻擋在宮廟門口,王啟
鑌則以「不簽不能下山」等語恫嚇王裕淳,並口頭言語明示
自己為竹聯幫地堂成員,且以所穿著西裝別有竹子圖案及「
狼」字樣式徽章,示意自己為竹聯幫份子,而以前開方法表
示自己為犯罪組織成員,要求王裕淳接受邱晉芛前揭所提工
程債務協商內容及履行工程債務,致王裕淳心生畏懼,當場
簽立如數本票及「協議書」1紙,始令離去。
 ㈢王啟鑌邱晉芛柯泓宇承前犯意聯絡,接續利用前述脅迫
及藉幫派組織成員名義要求王裕淳履行債務之狀態,要求王
裕淳於109年10月5日中午12時許至「承天武聖廟」內,以工
程尚未完工,邱晉芛仍受租屋損害為由,命王裕淳簽立面額
5萬元之本票1張及放棄一切法律權利之「切結書」1紙。
 ㈣王啟鑌邱晉芛均明知「承天武聖廟」並無可預期之定額香
油錢之收入,惟其等食髓知味,除承前犯意,利用前述脅迫
及藉幫派組織成員名義要求王裕淳履行債務之狀態,要求王
裕淳於同年10月8日中午12時許至「承天武聖廟」內,再以
工程延宕王裕淳補貼房租租金10萬元外,另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恐嚇取財犯意聯絡,要求王裕淳贈與香油
錢8萬元,據此命王裕淳簽立賠償租金10萬元、贈與香油錢8
萬元之「損害賠償聲明」1紙,以及面額10萬元、8萬元之本
票各1張,俟於同月19日中午12時許,由王裕淳將現金4萬元
交付邱晉芛後,將上開面額8萬元本票更換為面額4萬元本票

 ㈤王啟鑌邱晉芛承前明示為犯罪組織之成員而要求他人接受
債務協商及履行債務、強制之犯意聯絡,夥同另一不知名之
人,要求王裕淳再於同年11月9日中午12時許至「承天武聖
廟」內,除接續利用前述脅迫及藉幫派組織成員名義要求王
裕淳履行債務之狀態外,並由王啟鑌先取走王裕淳持用手機
,並表示「再做不好,讓你去賣彩券」,該不知名之人則問
王裕淳「是否知道賣彩券是什麼意思」等語恫嚇王裕淳,意
指讓王裕淳殘廢,王啟鑌及該不知名之人復分別口頭表示渠
等為「竹聯幫」份子,並暗示該不知名之在場人有槍械,要
求將隨身包包交由王啟鑌,以避免該不知名之在場人情緒失
控「會開下去」等言詞及行為恫嚇王裕淳,致王裕淳心生畏
懼,而配合邱晉芛,再度簽發補貼租金之面額5萬元之本票1
張及如未如期完工需照價賠償120萬元之「工程協議書」1
紙。
二、王啟鑌何鴻源吳明峯呂承遠林紹哲(上4人合稱何
鴻源等4人)受林瑞裕(另為不起訴分處分)委託向許俊信
追討100萬元債務,竟共同基於強制、以言語明示其為犯罪
組織之成員,而要求他人接受債務協商內容及履行債務之犯
意聯絡,接續為下列犯行:
 ㈠王啟鑌夥同呂承遠於109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前往桃園市○
○區○○路0段000巷000號找尋許俊信未果,王啟鑌即撥打電話
許俊信,以「我是竹聯幫地堂王啟鑌是不是有欠林瑞裕
金錢」等語,示意自己為犯罪組織成員,恫嚇許俊信出面處
理,致許俊信心生畏懼,與何鴻源等5人約定時間、地點,
協商相關債務。
 ㈡許俊信王啟鑌等人曾至其住處恐嚇,遂於109年11月3日下
午2時許,依約前往桃園市○○區○○○街000號「祥瑞計程車行
」協商,到場時王啟鑌何鴻源呂承遠林紹哲等人均身
著西裝,並別有「狼」字樣式徽章,表示渠等為竹聯幫之犯
罪組織成員,許俊信因而支付20萬元予王啟鑌,並由何鴻源
撰寫協調書,要求許俊信與友人鄧安倫先行協商還款事宜,
若其友人無法償還餘款80萬元,須由許俊信負責償還,致許
俊信心生畏懼而簽立協調書,接受債務協商並履行債務。
 ㈢於109年11月17日下午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尚鑫
車行」,由王啟鑌呂承遠身著別有竹子圖案及「狼」字
樣式徽章之西裝,表示渠等為竹聯幫之犯罪組織成員,就上
開80萬元要求許俊信至少須償還70萬元,由呂承遠書寫面額
70萬元本票及同意書,並暗示知道許俊信之住家之方式脅迫
許俊信,致許俊信因畏懼而於本票及同意書上簽名。
 ㈣何鴻源吳明峯承前犯意聯絡,並利用許俊信遭脅迫及藉幫
派組織成員要求履行債務之狀態,由何鴻源再於109年12月1
3日撥打電話與許俊信,要求許俊信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2
時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0號交付尾款,由何鴻源與吳
明峯向許俊信收取70萬元,並交還許俊信上開70萬元本票及
清償證明書。
 ㈤嗣經警於109年12月28日下午1時1分許,在王裕淳之自用小客
車左後輪保險桿內扣得GPS追蹤器1個,並於110年1月27日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搜索票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所示之
物,以及何鴻源之安樂之友會帽子1頂、背心2件;吳明峯
安樂之友會背心1件,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王裕淳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南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本判決以下列引用供述及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王
啟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僅爭執證人即告訴人王裕淳
之證述不實外,均不爭執證據能力(見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
03號卷【下稱易字卷】卷一第129、易字卷四第41至56頁)
,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並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
況,與本案具有自然關聯性,是認前開證據資料依法均可作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事實認定部分
 ㈠訊據被告王啟鑌僅坦承於告訴人王裕淳所有車輛裝設GPS而成
立妨害秘密罪、違反個資法第41條第1項之罪,惟否認有何
恐嚇取財罪、強制罪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第
4款之犯行,並抗辯稱:邱晉芛因為承天武聖廟的裝修工程
向我借錢,後來告訴人王裕淳收了裝修的錢卻避不見面,我
想知道告訴人王裕淳在哪裡才在王裕淳的車上裝GPS,邱晉
芛說她不會使用,叫我及柯泓宇一起在手機下載APP幫她看
;我只是希望告訴人王裕淳工程做好,沒有以「不簽不能
下山」等語恫嚇告訴人王裕淳,也沒有暗示有幫派背景,我
只有穿西裝,但不得有沒有戴竹子圖案及「狼」字樣式徽章
,徽章是我在淘寶買的;我因為林瑞裕跟我說被許俊信騙了
100萬的事去找許俊信,在許俊信家外空地與許俊信叔叔
許俊信的事情,並撥電話與許俊信聯絡,但沒有說「我是竹
聯幫地堂王啟鑌是不是有欠林瑞裕金錢」,後來我與許俊
信約在「祥瑞計程車行」,當天有收到許俊信給的20萬元及
簽立調解書,之後我和林瑞裕確認過後同意剩餘款項算成70
萬等語。
 ㈡就事實欄一、部分:
 ⒈查告訴人王裕淳經被告柯泓宇輾轉介紹以120萬元之代價承包
被告邱晉芛位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承天武聖廟
」裝修工程,被告邱晉芛於109年6月前陸續支付120萬元工
程款與告訴人王裕淳,並於109年6月中旬追加工程,告訴人
王裕淳因無力負擔費用而於109年6月底停工,被告邱晉芛
109年9月12日與被告柯泓宇捷運麟光站附近麥當勞與告訴
王裕淳協商工程事宜,被告王啓鑌則至麥當勞外;被告王
啟鑌與被告邱晉芛柯泓宇何鴻源於109年9月16日中午12
時許,以商討工程內容為由邀約告訴人王裕淳前往「承天武
聖廟」,告訴人王裕淳於當日簽立「復工協議書」及面額分
別為3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之4張本票;被告王啟鑌
依被告邱晉芛指示,在告訴人王裕淳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左後輪保險桿內,裝設GPS追蹤器,被
柯泓宇王啟鑌並下載安裝GPS之定位APP,以監控告訴人
王裕淳車輛位置及停放處所;告訴人王裕淳於109年10月間
在「承天武聖廟」交付被告邱晉芛於現金,並贖回3萬元、5
萬元及10萬元之本票,並更換面額4萬元之本票;告訴人王
裕淳復於109年11月9日中午12時許,在「承天武聖廟」內,
應被告王啟鑌邱晉芛工程延宕需補貼被告邱晉芛租屋之
租金為由,簽立1張面額5萬元本票及「如未如期完工需照價
賠償120萬元工程協議書」等節,為被告王啟鑌所不否認
(見易字卷三第143至145頁),且有協議書、本票、估價單
、復工項目、切結書、損害賠償聲明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及
警方蒐證照片(自王裕淳駕駛車輛左後保險桿取出GPS追蹤
器)在卷可參(見北檢110年度偵字第5431號卷【下稱偵543
1卷】第457至458頁、第487至507頁,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
689號卷【下稱偵19689卷】第109頁、第257至260頁,本院1
11年度審易字第1600號卷【下稱審易1600卷】第211至225頁
、第245至257頁、第293至299頁),首堪認定為真實。
 ⒉本件被告王啟鑌邱晉芛柯泓宇何鴻源呂承遠等4人共
同明示為竹聯幫之幫派組織成員,並以不能離去或威嚇使王
裕淳變成身障人士之手段,而要求王裕淳復工、簽訂協議書
、損害賠償聲明書及本票等履行債務、債務協商內容:
 ⑴查證人即告訴人王裕淳於本院113年12月4日審理時到庭具結
證稱:我在109年間承作臺北市信義區和平東路「承天武聖
廟」的裝修工程工程的業主是被告邱晉芛,因為對於我施
工的品質有疑慮、故意延遲,就找理由叫我簽訂各種本票,
潘昶宏是與被告邱晉芛一起到場的監工,在我還沒完工交付
時,針對我的工程找問題;我知道被告邱晉芛王啟鑌他們
這些人好像是顧問或社團朋友的關係,被告王啟鑌說他是竹
聯幫地堂,並穿西裝、西裝左胸有胸章,胸章是黑底、有1
個狼頭及竹子,我在網路上知道這是竹聯幫胸章,每次簽發
本票時,被告邱晉芛都找3個人以上,使我心生畏懼,且不
符合常理的亮出竹聯幫的社團名義;審易卷第245頁的協議
書是我在109年9月12日自己簽名的,只是針對我的工程疏失
的保固責任,當時除了被告邱晉芛柯泓宇外,還有不知名
的年輕人一直坐在對方的後面;109年9月16日我曾在「承天
武聖廟」簽發面額3萬、5萬、10萬、20萬元等4張本票,還
有1份協議書是我、被告邱晉芛柯泓宇潘昶宏簽名,當
時是去做驗收前檢查,在場有被告邱晉芛何鴻源柯泓宇
,以及我第一次見面的被告王啟鑌潘昶宏還有一些我不
認識的人,最少有7、8人,我問被告邱晉芛為何找那麼多人
來,但她沒有回答我的問題,我要離開現場時,他們就拿空
白本票叫我寫,我說我要回去想一想、看看怎麼做,他們出
言恐嚇、以身體擋在樓梯、作勢打我不讓我離開,印象比較
深的是被告王啟鑌還有1位年輕人及1位身材魁梧等3人明
顯阻擋我的去路,叫我在那些本票簽名,當天我所簽署審易
卷第247頁的協議書,內容是對方擬的,其中第二點因為我
工程工班出狀況,所以延遲施工進度要我賠償18萬元,印象
中租屋損失只有被告邱晉芛口頭告知,沒提供租約,也因為
上面3人不讓我離開,所以我才簽名;同年10月5日也是在承
武聖廟在場的有被告邱晉芛王啓鑌柯泓宇及其他人
,我只有自己1人,又被以工程遲延造成損失要我簽5萬元本
票給被告邱晉芛,並要我在審易卷第251頁的切結書簽名;1
09年10月8日也在同一地點,被告邱晉芛王啟鑌及其他很
多人也在現場,我又簽了8萬、10萬的2張本票給被告邱晉芛
,說是沒有如期完工的租金、香油錢補貼,當天我還有在審
易卷第253至257頁的損害賠償聲明簽名,內容是對方已經擬
好的,拿來就叫我簽;109年10月19日我只湊到4萬元,就給
被告邱晉芛現金4萬元,並簽發4萬元本票換回10月8日簽發
的8萬元本票,當天我還有簽立審易卷第259頁的收執憑證,
是將後面追加的工程項目註記清楚,內容也是對方擬的,(
追加部分)金額雙方合意;109年11月9日工程進度完成了7
到8成左右,剩下水電、燈具跟簡單的油漆,我在「承天武
聖廟」簽發1張5萬元本票及審易卷第293至299頁的損害賠償
聲明,理由也是工程延誤造成的損失,簽的現場有人把手伸
包包做事掏東西出來,我沒有看到掏出什麼也不知道包包
裡有什麼,當時我感到害怕,此部分偵查中所述的何鴻源
該是別人,因為揹包包的人未在法庭上,當天被告邱晉芛
拿事先擬好內容的損害賠償聲明叫我簽等語(見易字卷三第
392至425頁)。
 ⑵互核與其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受被告邱晉芛委託來承天武聖
施工,約好總價120萬元,到6月下旬,工程進行到80%,
被告邱晉芛卻要我額外再施工,卻不同意追加工程款,要我
自行吸收,我沒辦法做而於6月底停工;9月12日被告邱晉芛
帶被告柯泓宇和另1個不認識的男子和我約在麟光站旁的麥
當勞,當天沒有結論,只有約9月16日到承天武聖廟協商;9
月16日我自己1人前往承天武聖廟,對方在場有被告王啟鑌
邱晉芛等4人及潘昶宏等多人,除了被告邱晉芛柯泓宇
外,其他人都是當天第一次見到,主要與我對話的是被告邱
晉芛、王啟鑌,他們要我用總價120萬元做完包含追加部分
的全部工程,我表示有困難、沒辦法,被告王啟鑌叫人拿4
張已經填好金額的本票,以及1張限我10月5日完工的復工協
議書,叫我當場簽名,我當時說可不可以想一想、再討論,
被告王啟鑌就直接說今天不簽就不能下山,還叫人去擋在廟
門口,不讓我離開,那時我1個人面對那麼多人,有的人都
刺青像兄弟的樣子,被告王啟鑌穿西裝看起來是黑道、西
裝左胸上黑底胸章有狼的頭及竹子,當下我知道那是竹聯幫
的意思,心裡很害怕只好簽名,簽了才讓我離開;10月5日
被告邱晉芛王啟鑌又約我到承天武聖廟見面,說我還沒完
工、延誤工期而造成損害,逼我簽本票,我當時知道他們是
黑道,很怕他們對我不利,只好簽名;10月8日被告邱晉芛
王啟鑌又來承天武聖廟說我延誤工程,逼我簽1張8萬元的
本票,我很害怕只好簽名;第一次我不簽他們不讓我下山,
後面根本不敢不簽;10月19日被告邱晉芛又跟我要錢,當
天我就給他們現金4萬元,他們把10月8日開立的那張8萬元
本票還我,又讓我當場簽1張4萬元本票;他們陸續叫我簽本
票,後來就拿我簽的本票要我還錢,我只好付給他們,他們
會把本票還我,總共為了這些本票又付了至少38萬元,因為
還有撕掉2張,總共付出的金額應該不止38萬元;11月9日
,被告邱晉芛又約我到承天武聖廟,說施工品質不好,又逼
我給他們租金補貼,我說沒錢了,被告王啟鑌就說他是竹聯
幫地堂,也是安樂之友會的會長,然後怕我錄音收走我的手
機,並說如果再不做好,就讓我去賣彩券,被告何鴻源也說
他是竹聯幫的,並問我是否知道賣彩券是什麼意見,被告王
啟鑌叫被告何鴻源把小包包拿給他,說怕被告何鴻源忍不住
情緒失控會對我「開下去」(台語),我聽了很害怕,只好
依他們要求簽了1張如果再沒有完工就要賠償120萬元的協議
書及1張5萬元的租金本票,簽了才離開,並繼續施工等語一
致(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6
90號卷【下稱偵19690卷】第437至439頁)。
 ⑶並與證人即被告何鴻源於本院114年2月5日審理時到庭具結證
稱:109年9月16日因為被告王啟鑌找我說被告邱晉芛有1個
案子被工頭(即王裕淳)吃掉,120萬元沒有裝修,要我一
起出面談復工,被告王啟鑌就開車來捷運站載我、我女友及
被告呂承遠,當天被告王啓鑌穿西裝、別徽章,被告王啓鑌
經常別的徽章有2種,1個有狼字、1個是統促黨;到承天武
聖廟時被告柯泓宇潘昶宏在現場走來走去看工程完成項目
,告訴人王裕淳與被告邱晉芛協調完,告訴人王裕淳簽立本
票及協議書等語(見易字卷三第440至450頁);證人即被告
邱晉芛亦於同日結證稱:告訴人王裕淳在收取我的工程款後
拒絕接電話,消失好幾個月,後來因為被告柯泓宇與告訴人
王裕淳有合作工程,所以幫我找到告訴人王裕淳約在麥當勞
談復工;被告柯泓宇於109年9月12日參與協調是在麟光站旁
邊的麥當勞,被告何鴻源則未在場;9月16日是找到告訴人
王裕淳後第一次去承天武聖廟看現場,現場有被告柯泓宇
潘昶宏參與勘查;10月8日在場的則有我、告訴人王裕淳
監工跟在場有些施工人員等語(見易字卷三第451至468頁)
;證人即潘昶宏到庭具結證述:我於109年9月16日到承天武
聖廟第一次見到被告邱晉芛,是被告柯泓宇找我去做宮廟的
後續修繕工作,到場時才知道工程原來由告訴人王裕淳承包
、施做到一半,當天還有被告柯泓宇王啟鑌,現場幫被告
邱晉芛清點未完工的項目及估價,並手寫未完工項目列表、
協議書簽名,其他簽名的人也都是當時在場人,簽完協議
書後,我開始擔任監工管理,幫業主也就是被告邱晉芛監工
,監工費用是由被告邱晉芛與告訴人王裕淳各支付一半;後
續我擔任監工時,會一週3次以上規律前往現場,曾於109年
10月8日告訴人王裕淳在承天武聖廟簽署損害賠償聲明時在
場,也在損害賠償聲明上簽名,監工管理費是我與被告邱晉
芛協商過等語(見易字卷三第321至337頁);證人即被告呂
承遠於偵訊中結證稱:我去承天武聖廟都是被告王啟鑌找我
去的,109年9月16日是告訴人王裕淳延宕工程,他們約了幾
次告訴人王裕淳都閃躲,我跟被告王啟鑌到時,被告柯泓宇
就已經在了等語(偵5431卷二第75至77頁)相符。
 ⑷另參事實二之證人許俊信亦證稱被告王啟鑌有向其表明為竹
聯幫地堂成員之身分(詳後述),審以被告王啟鑌許俊信
並不相識,倘非被告王啟鑌確有以前開身分對外施壓,其等
何能為此一致證述。復審酌被告王啟鑌確實於109年9月16日
晚間10時17分傳送語音訊息予被告柯泓宇表示:「柯哥、柯
哥(即被告柯泓宇),他如果再靠北有沒有,X三小啦,幹
你娘乾脆把我的名片給他,我加他好友啦,看他有甚麼事對
我啦」;「這逼央他媽的賭穩嬴的,幹你娘阿斯巴辣,這樣
對他算客氣了,對阿,本來基本上,我後面已經稍微沒耐性
了,因為他在那邊揮小揮鼻(台語:亂),本來是要叫你們
都下去,阿就我跟鴻源(即被告何鴻源),跟我們的年輕人
(即被告呂承遠)來面對他就好了,白目,白目到有剩」、
10時20分再傳語音訊息:「他(即告訴人王裕淳)今天講帳
目時,踩一句相殺話(台語),說如果要他用那個(即施作
額外裝修工程),我的印象中他的意思是,如果要用那個,
可能就沒辦法配合,有的沒的,當下我就是聽他要威脅我們
,幹你娘,我們沒有威脅他,他媽他拿這個威脅我們,搞不
清楚狀況,然後我當下就制止他說『你現在說甚麼我聽不懂
啦,你現在意思是是要恐我嗎』,他說沒有啦,我誤會他的
意思啦,我就說『你也不用說我哪一幫哪一派啦,反正你就
去外面照會,照會得到我啟鑌,外面叫啟鑌的沒幾個,你就
去照會,絕對照會得到啦,包括孫哥啦,誰誰誰啦,絕對都
照會得到啟鑌這個人啦,所以我不要跟你講得很難聽啦」等
語,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參(見偵5431卷一第20
1至204頁);此外,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被告吳明
峯時扣得西裝外套含其上有狼字樣徽章2枚一情,有搜索票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現場照片在卷可
憑(見偵5431卷一第405至419頁),佐以證人即被告吳明峯
於偵訊中具結證稱:我有左上胸口有白色狼字胸章的西裝,
胸章是被告王啟鑌給我的;另證人即被告呂承遠亦於偵查中
結證稱:黑色西裝是我自己買的,西裝胸前狼字樣的徽章是
被告王啟鑌拿給我的等節(見偵5431卷二第78頁、第98頁)
,足證證人即告訴人王裕淳之證述堪予採信。
 ⑸綜合上開證人證述及證據資料,堪認證人即告訴人王裕淳
開證詞屬實,被告王啟鑌邱晉芛等4人於109年9月16日在
承天武聖廟時,被告王啟鑌確以言語表示其具有竹聯幫成員
身分,並著西裝、別代表竹聯幫之胸章,且在告訴人王裕淳
不欲於本票及協議書上簽名時,與被告呂承遠威脅不讓其下
山離去,或與不知名之人威嚇使其變成身障人士之手段,而
使王裕淳接受承天武聖廟裝修工程之債務協商內容,並當場
協議書及3萬元、5萬元、10萬元、20萬元等4張本票上簽
名;後又延續此種脅迫及藉幫派組織成員身分之情狀,以協
商裝修工程為由,先後於下列時間在承天武聖廟使告訴人王
裕淳接受履行裝修工程之債務內容:同年10月5日,被告王
啟鑌與被告邱晉芛柯泓宇在場時,使告訴人王裕淳簽立5
萬元本票及切結書;同年10月8日,被告王啟鑌邱晉芛
場時,使告訴人王裕淳簽立8萬元、10萬元之本票及含超出
債務協商範圍(詳下述)之捐贈8萬元助香火鼎盛內容之損
害賠償聲明;同年10月19日由告訴人王裕淳交付被告邱晉芛
4萬元後,另簽立4萬元本票換回先前簽立之8萬元本票;同
年11月9日,被告王啟鑌與被告邱晉芛何鴻源在場時,簽
立5萬元之本票及損害賠償聲明等情,足堪認定為真實。
 ⑹又查證人潘昶宏業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告訴人王裕淳
承攬「承天武聖廟」裝修工程未完工,109年9月16日時我去
現場幫業主即被告邱晉芛清點未完工項目及估價,並手寫未
完工項目列表,後續監工費用是由被告邱晉芛與告訴人王裕
淳各支付一半等節如上,復有估價單、復工項目及現場照片
在卷可稽(見審易卷第211至225頁、第249頁、第263至291
頁),堪認被告王啟鑌邱晉芛等4人辯稱係告訴人王裕淳
未依約完工而受有損害,要求其出面處理,並由雙方分擔監
工費用等語,非完全無稽。且參被告邱晉芛與告訴人王裕淳
之對話紀錄內容,雙方直至109年10月、110年1月均仍就工
程及王裕淳賠償之租金、押金事項進行協商(見偵5431卷一
第459至468頁);又依被告邱晉芛所提出之收執憑據(見審
易卷第311頁),亦可佐證「承天武聖廟」裝修工程確至110
年1月尚在進行,則被告王啟鑌抗辯邱晉芛持續因工程延宕
而受有損害,亦非全屬無據。再者,細觀審易卷第293至299
頁之損害賠償聲明內容,亦可徵被告邱晉芛與告訴人王裕淳
約定之賠償,尚有倘如期完工則予免除之條件(見審易卷第
297頁),則被告邱晉芛前揭以租金、押租金或損害賠償名
義(除後述捐贈香油錢外,詳下述)所收取之本票,或係出
於對工程延宕受害而請求賠償、督促告訴人王裕淳如期完工
所取得,無從逕認被告王啟鑌具有不法所有意圖。
 ⒊另被告王啟鑌與被告邱晉芛於109年10月8日在承天武聖廟使
告訴人王裕淳簽立損害賠償聲明之內容,關於捐贈8萬元助
香火鼎盛部分,超過債務協商範圍,且為被告王啟鑌與被告
邱晉芛利用告訴人王裕淳前經脅迫而恐懼情狀,逼迫其簽名
同意,應認具不法所有意圖部分:
 ⑴細觀告訴人王裕淳於109年10月8日簽立之損害賠償聲明,除
第1至3點分別為賠償租金、工程逾期未完成之懲罰性賠償、
賠償衍生之監工管理費外,第4點則係:「因乙方(本人,
即告訴人王裕淳)數度延宕完工,致使財團法人承天武聖廟
無場地可供正常使用,被迫取消三次重要宗教慶典活動,誤
其弘揚教義,為表對宗教虔敬,深刻反省,自願捐贈8萬元
(其中原載數字「15」,經塗改為「8」),助其香火鼎盛
」(見審易1600卷第257頁)一節,該內容與工程未遵期完
成之賠償無關。
 ⑵審酌109年10月8日簽立之損害賠償聲明文字內容係被告王啟
鑌與被告邱晉芛事先擬好,業經告訴人王裕淳證述如上,對
照該聲明文字係電腦繕打列印,立書人、見證人等資料部分
則是告訴人王裕淳潘昶宏於承天武聖廟當場手寫、簽名,
且經現場磋商後方將電腦繕打之捐贈金額,自15萬元手寫塗
改而降低為8萬元,並簽立8萬元本票等情,堪認該聲明內容
應為被告王啟鑌與被告邱晉芛事前草擬,利用告訴人王裕淳
前經脅迫及假借幫派組織成員身分之情狀,而於聲明承諾給
付8萬元捐贈,並開立8萬元本票交付被告邱晉芛
 ⒋被告王啟鑌與被告邱晉芛柯泓宇共同於告訴人王裕淳駕駛
之自小客車安裝GPS,並監控其所在位置:
 ⑴告訴人王裕淳駕駛之車輛左後保險桿遭被告王啟鑌裝設GPS追
蹤器,業如上述,參以證人即被告邱晉芛於本院審理時亦證
稱:我上網查發現裝設GPS可以找到人,後來在麥當勞時被
王啓鑌打電話給我,問我要不要之前向他提到GPS的事情
,我說好,他就在當天(即109年9月12日)幫我裝了以後跟
我說放心,人不會不見了,之後我跟告訴人王裕淳談完下來
時,有個我不認識的人使用手機操作給我、被告王啓鑌、柯
泓宇看,GPS是我出錢給王啟鑌向他朋友買;(見易字卷三
第451至468頁);被告王啟鑌則於偵查中自承:我建議被告
邱晉芛在告訴人王裕淳的車上裝GPS,就不怕被告訴人王裕
淳騙,GPS是被告邱晉芛出錢叫我去買,我和被告柯泓宇
載APP,被告邱晉芛叫我去裝我就去裝(偵5431卷二第231至
234業);被告柯泓宇則在109年9月22日曾傳送文字訊息給
被告王啟鑌以:「啟鑌 那個邁可追蹤器怪怪 我怎都定位到
他在正隆廣場那邊」,並傳送GPS追蹤器定位畫面之圖片;
還有他的電量只剩20%」等語,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
在卷可參(見偵5431卷一第201至204頁)
 ⑵是堪認定被告王啓鑌與被告邱晉芛柯泓宇為追蹤告訴人王
裕淳非公開活動之所在位置、移動方向等個人資訊,先由被
王啟鑌依被告邱晉芛之指示,在告訴人王裕淳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左後輪保險桿內,裝設GPS
追蹤器,被告王啟鑌與被告柯泓宇並下載安裝GPS之定位APP
進行監控。
 ⒌至於被告王啟鑌否認與被告邱晉芛等4人曾對告訴人王裕淳
明統促黨、竹聯幫、安樂之友會之成員身分,亦未脅迫告訴
王裕淳於預先擬好之本票、協議書、切結書、損害賠償聲
明上簽名等節,以及證人即被告邱晉芛何鴻源呂承遠
為關於未有人對王裕淳表示為統促黨、竹聯幫、安樂之友會
之幫派組織成員身分,與告訴人王裕淳之協商過程平和等迴
護被告王啟鑌之證述情節,均與上開證人即告訴人王裕淳
於歷次協商裝修工程過程、證人即被告何鴻源關於被告王啟
鑌之服裝及徽章等證詞,以及被告王啟鑌於109年9月16日與
告訴人王裕淳協商後,傳送予被告柯泓宇之訊息表示曾在現
場以言詞表明自己之幫派組織身分以恫嚇告訴人王裕淳一節
,不相符合,故均不足採信。
 ⒍至於被告王啟鑌聲請傳喚黃慧君為證人一節,惟黃慧君係後
續接手承天武聖廟裝修工程之人,為被告王啟鑌陳述在卷(
見易字卷四第41頁),並非本件事實欄一、所載時、地在場
之人,無從證明被告王啟鑌有無事實欄一、所載犯行,而無
傳喚必要。又被告王啟鑌提出如易字卷四第59至85頁之對話
紀錄,對話日期係109年11月22日以後、同卷第87頁之典當
資料,內容僅有典當物之記載,均無從作為認定被告王啟鑌
有無事實欄一、所載犯行之認定基礎,併此敘明。
 ㈢就事實欄二、部分:
 ⒈查因林瑞裕許俊信追討100萬元債務,被告王啟鑌與被告呂
承遠乃於109年10月15日晚間8時許,前往桃園市○○區○○路0
段000巷000號找尋許俊信未果,被告王啟鑌即撥打電話與許
俊信,請許俊信出面處理,許俊信乃與被告何鴻源等5人約
定時間、地點,協商相關債務;許俊信遂於109年11月3日下
午2時許,依約前往桃園市○○區○○○街000號「祥瑞計程車行
」協商,並支付20萬元予被告王啟鑌,復由被告何鴻源撰寫
協調書,要求許俊信與友人鄧安倫先行協商還款事宜,若其
友人無法償還餘款80萬元,須由許俊信負責償還,許俊信
簽立協調書承擔債務;109年11月17日下午2時許,被告王啟
鑌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尚鑫車行」要求被告呂承遠
書寫面額70萬元本票及同意書,許俊信乃於本票及同意書簽
名;被告何鴻源再於109年12月13日撥打電話給許俊信,許
俊信遂於109年12月17日下午2時許,前往新北市○○區○○路00
0號交付尾款,由被告何鴻源吳明峯許俊信收取70萬元
,被告何鴻源吳明峯交還許俊信上開70萬元本票及清償證
明書等情,為被告王啟鑌所不爭執(見易字卷三第143至145
頁),且有協調書、本票、同意書及清償證明書附卷足佐(
見偵5431卷一第551至559頁),故堪認定為真實。
 ⒉證人許俊信於偵查中具結證稱:109年10月15日被告王啟鑌
桃園我家裡,我不在家,我叔叔即證人A1跟我說有3個人來
找我,且對方持手槍向田裡開槍,要我先不要回家,後來我
就接到被告王啟鑌的電話說他是竹聯幫地堂的,問我是否欠
林瑞裕錢,我回說對啊,我只有欠他20萬元,其他80萬被鄧
安倫拿走,現在已經走法律程序了,不關我的事,被告王啟
鑌就叫我出來跟他碰面,約11月3日下午2點在桃園樹仁三街
祥瑞計程車行,當時我跟朋友林威臣帶20萬去,對方一共
有被告王啟鑌及被告呂承遠何鴻源林紹哲等4人,我將2
0萬元拿給被告王啟鑌,被告王啟鑌當場叫被告何鴻源寫協
調書,說收到20萬元,但另外的80萬元,如果1個月内鄧安
倫沒有出來,就要算在我頭上,要我付,並要求簽名,當時
對方人很多、口氣很兇,被告王啟鑌一直說他跟黑道很熟,
他是竹聯幫地堂會長,叫我可以去問,他就是跟著白狼(張
安樂)的,旁邊幾人也很兇,都一樣的西裝、左胸口上都有
印白色的狼字的徽章,也說他們是竹聯幫的,且從西裝看就
知道是同一團人,他們講了1個小時,我不簽沒有辦法走,
我因為很害怕,所以就簽了;11月14日被告王啟鑌又打電話
給我,約我在同月17日到樹林尚鑫車行,我因害怕找了朋
友「小胖」陪我去,當天是被告王啟鑌、被告呂承遠來,也
一樣裝著西裝、別白色狼字徽章,被告王啟鑌拿上次我簽的
協調書說鄧安倫沒有出面,要我負責80萬債務,說給我1個
月時間處理,被告呂承遠拿出1張70萬元本票及同意書叫我
簽,押12月15日到期 ,因為他們說他們是竹聯幫的,而且
知道我住哪裡,我真的很害怕,只好簽名才能離開;我很怕
他們找到我家裡傷害我家人;我從12月10日打給被告王啟鑌
都沒人接,12月13日被告何鴻源打電話給我,說被告王啟鑌
收押,交待他處理這筆錢,要我把錢給他,因為他們都是
同一掛、竹聯幫的,我很害怕,所以拜託他說70萬元處理準
備好,請他一定要把所有本票及同意書都還我,我們就約12
月17日下午2點在尚鑫車行;12月17日我就帶著跟朋友借的
錢,與朋友「小胖」一起過去,對方是被告何鴻源吳明峯
到場,我把70萬元給他們,他們將本票及清償證明書給我等
語(見北檢110年度偵字第19890號卷【下稱偵19690卷】第4
31至433頁)。
 ⒊互核與其警詢時即供稱:林瑞裕於109年10月1日打電話給我
說知道我家在哪裡,會叫人來找我,之後於109年10月15日
剛好我不在家,我叔叔即證人A1打電話跟我說有3個人來家
裏找我,對方有帶槍,事後詢問是被告呂承遠拿槍出來朝田
地開1槍,沒多久我就接到電話,對方說他是竹聯幫地堂王
啟鑌,問我是否欠林瑞裕錢,並約109年11月3日下午2時在
桃園市○○區○○○街000號的样瑞計程車行協商債務;當(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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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