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595號
TPDM,111,附民,595,202505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曹家瑜
被 告 鄭宇浩
黃俊傑
林振昇(原名林勝斌

陳蘭花
張慶鴻
尤祐寧
上列被告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808號、113年度訴緝字
第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
載。
二、被告未以言詞或書狀提出任何主張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原告曹家瑜起訴主張被告鄭宇浩黃俊傑林振昇陳蘭花
、張慶鴻、尤祐寧因詐欺等案件,致其受有損害,然就原告
所受損害之本院111年度訴字808號、113年度訴緝字第97號
刑事案件中,被告鄭宇浩黃俊傑林振昇陳蘭花、張慶
鴻、尤祐寧就原告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808號、11
3年度訴緝字第97號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原告所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林傳哲                 法 官 鄭雁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