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4年度,164號
TCDV,114,除,164,202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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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張明煌
代 理 人 余秋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書記官 李噯靜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6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1 國祥工程行 廖國斌 台中商業銀行 大肚分行 112年11月5日 500,000元 DDA063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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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