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林純如
相 對 人 魏琦窈
林以晴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撤銷買賣、贈與行為事件,聲請許
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訴外人即借款人速可達車業有限公司(下稱速可達公司)邀
同訴外人張凱傑、相對人魏琦窈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人
速可達公司對聲請人於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額度範
圍內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速可達公司嗣於民國112年7月
27日向聲請人借款聲請撥款8,000,000元。另訴外人即借款
人永鑫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永鑫公司)邀同相對人
魏琦窈為連帶保證人,保證債務人永鑫公司對聲請人於2,00
0,000元額度範圍內之債務負連帶清償,永鑫公司嗣於112年
8月2向原告借款聲請撥款2,000,000元。然前開二債務人分
別繳息還本至113年4月27日、113年5月2日,尚積欠本金6,7
94,116元、1,698,466元後即不再還款,且均於113年7月1日
向臺中市政府為公司之解散登記,經洽請債務人儘速處理債
務,迄今債務人仍置之不理,依聲請人與速可達公司、永鑫
公司間之授信約定書第12條第1、2款約定,渠等之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及連帶保證人等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
。相對人魏琦窈因預期前開保證債務將開始發生延滯,意圖
避免遭受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於113年4月15將附表編號1
所示之不動產以買賣移轉給相對人林以晴(魏琦窈配偶張凱
傑之外甥女),並於113年5月30日完成所有權之移轉登記,
另於113年6月6日將附表編號2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移轉給相
對人林以晴,並於113年6月26日完成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致
影響聲請人之債權回收,聲請人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2、4
項規定,請求相對人撤銷買賣、贈與之行為,並將附表編號
1、2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回復為相對人魏琦窈所有。為使第
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以便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附表
編號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
三人受不測之損害,並避免相對人等三人再次移轉附表編號
1、2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登記,繼續危害聲請人債權之實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求裁定許可為訴訟繫
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
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
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其立法
意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
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
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其所得聲請發給已
起訴證明之當事人,係指原告;其訴訟標的宜限於基於物權
關係者,以免過度影響被告及第三人之權益。準此足徵,得
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者,限於原告起訴之訴
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倘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為債之關係者,自不得為上開聲請。再按債權人行
使民法第244條規定之撤銷訴權,乃使債務人之行為溯及消
滅其效力,及受益人、為撤銷效果所及之轉得人應回復原狀
,返還財產及其他財產狀態復舊,以保全債務人之整體財產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42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2、4項規定,請求
相對人撤銷買賣、贈與之行為,並將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
產所有權回復為相對人魏琦窈所有,自非基於物權關係為請
求。易言之,聲請人訴請撤銷系爭贈與、信託關係及移轉登
記之行為,於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均仍屬有效,須至本案
撤銷訴訟聲請人勝訴確定,始溯及發生撤銷前揭行為之效力
,是此種權利關係,與基於物權關係為請求,要屬二事,尚
難以其聲明請求相對人塗銷移轉登記,即認其係基於物權關
係為請求。是聲請人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不動產為訴訟
繫屬事實之登記,核與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
不符,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文宏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270.91 31/1000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61 31/10000 建 號(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段0000○號 (臺中市○○區○○路000號5樓之2) 75.56 (陽台9.57) 全部(共有部分:國安段4011建號7773.09平方公尺,持分:31/10000)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5270.91 2/1000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61 2/10000 建 號(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段0000○號 (臺中市○○區○○街00號地下1樓) 2122.46 1/276(共有部分:國安段4011建號7773.09平方公尺,持分:814/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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