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純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魏琦窈、林以晴間因撤銷贈與行為事件(本
院114年度重訴字12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
未據繳納聲請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
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聲請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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