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849號
TCDV,114,訴,849,2025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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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49號
原 告 AD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張晁綱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丙○○、乙○○、丁○○、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
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
文。惟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所生之損害為限;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
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程式之欠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938號、108年度台
抗大字第953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就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31號兒童及少年性剝削
制條例等案件(下稱系爭刑事案件),於民國113年4月2日
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3年度附民字第872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而依原告起訴之原因事實,僅
主張被告乙○○詐欺並引誘原告拍攝性影像及性照片部分為系
爭刑事案件認定之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
定,免納裁判費;另原告主張被告乙○○恐嚇原告繼續拍攝性
影像,並將原告裸照註記原告姓名等個人資訊後傳送予原告
朋友等行為,侵害原告之隱私權、意思決定自主權及個人資
訊自主權,請求被告乙○○賠償新臺幣(下同)45萬元,及主
張被告丙○○發起、乙○○、丁○○、甲○○(下稱被告丙○○等4人
)參與上傳、散布兒童及少年裸照之組織「SCP」之行為,
致原告拍攝之裸照在外流傳,已侵害原告之自由與隱私權,
請求被告丙○○等4人連帶賠償40萬元等節,均非系爭刑事案
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而難認係被告被訴犯罪所生之損害,而
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依前揭說明,
應命原告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是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85萬元(計算式:45萬元+40萬元=85萬元)部分應補
繳裁判費。原告於113年4月2日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有本院收件章為憑(見附民卷第3頁),裁判費徵收額數
應適用修正前標準之規定,應補繳裁判費9,25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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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