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9號
上 訴 人 邱永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吉田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萬2000元(計算式:610000
元-258000元=3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32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